-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3-0118003
- 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1-18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情况公告(第3号)
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征求意见、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公平性、合法性审查,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情况
(一)调整供排水价格
1.城市用水终端价格。城市用水终端价格由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具体是: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4.10元/m3,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5.90元/m3,特种用水终端价格12.00元/m3。
调整后的城市供水到户终端价格均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0.25元/m3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0.50元/m3(详见附件1)。
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执行阶梯价格政策,按年用水量计量,划分为三级阶梯。年用水量0-240m3(含240m3)部分,按第一阶梯水价4.10元/m3执行;年用水量在240m3-360m3(含360m3)区间部分,按第二阶梯水价5.53元/m3执行;年用水量360m3以上的部分,按第三阶梯水价9.80元/m3执行(详见附件2)。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水量60m3。
(二)建立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及具体分档水量由楚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水务局结合楚雄市用水实际据实核定,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为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为1倍。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计量周期可按半年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三)特殊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1.对城市供水范围内的城乡“低保户”和“特困户”每月每人在原来4元的基础上提高低保补助至8元,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2.城市供水区域范围内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水费;
3.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敬老院、孤儿院(不含绿化、生产经营)按改革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优惠50%计收或用水量减半收取。
(四)执行区域和时间
执行区域: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楚雄市永安自来水厂供水服务区域。
执行时间:2023年2月1日。
二、公众参与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州发展改革委通过调研座谈、书面征求、召开听证会、网站公开发布等方式,将《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 《楚雄市城市供排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公开,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州发展改革委认真研究,并采取修改完善《调整方案》、移交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办理等方式处理。
(一)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根据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23条意见建议,经研究决定予以全部采纳19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2条。具体采纳理由说明如下:
1.要广泛做好政策宣传。这次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涉及广大城市用水户的切身利益,要通过不同形式切实做好宣传,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确保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做好改革宣传是水价改革成败的关键,同时也是提高市民节约用水意识的有效手段。有关部门、供水企业将利用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重点要把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楚雄市的实际情况宣传到位,把对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宣传好,同时供水企业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水资源短缺严峻形势的认识,让节约用水成为全社会新风尚;持续优化供水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群众满意度。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楚雄市地属滇中高原,山高谷深,无天然湖泊,亦无入境暗流,水资源主要由降水产生。目前自来水水源主要依靠九龙甸和西静河两个水库,近年来,受持续干燥、旱情严重影响,九龙甸及西静河水库有效蓄水量不足,水位下降,供水形势异常严峻,加之城市面积扩大,用水户增加,供水压力较大。加大节约用水宣传力度势在必行,同时供水企业始终坚持提高服务意识和效能,确保用水质量和安全,提升群众满意度,把服务和质量作为企业的生命线。
3.多元化、多渠道加大对人民群众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的目的、意义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理解调整情况,让人民群众理解供水企业的困难,达成共识。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一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制定宣传方案,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方式使群众知晓水价调价政策,充分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用户关切问题,争取社会各界对水价改革调整的理解和支持。二是供水企业在做好公示的同时,抓好业务人员的培训,让他们掌握政策、熟悉政策、执行好政策,积极帮助用水户解决困难,回应提出的问题,耐心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希望供水企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保障服务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并确保特殊困难群体不因水价调整而影响其基本生活。多做公益广告,呼吁广大市民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服务是现代供水企业的生命线,服务好社会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本次调价专门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制定了一系列优惠及减免措施,很大程度上减轻和减少了调价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影响。在节水宣传方面供水企业将通过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册、户外设点、窗口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节水宣传。
5.希望进一步加强供水保障的稳定性,杜绝突发停水情况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由于市政工程施工、道路开挖或使用年限较长、管网老化导致爆管停水抢修。下一步供水企业将对老旧管网进行改造,加强对市政施工工地的巡查监督,尽量减少突发停水情况,在节约成本的同时确保市民用水安全和稳定。
6.针对城市供水体系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从原水水质检测、净水厂出厂水水质检测,到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环节的全程水质检测体系,对净水厂出厂水、管网水进行连续检测和质量控制,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新水质标准的要求。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供排水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三级检测、行业检测、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制水、供水全过程的水质监控,按时上报检测数据及供水量,确保水质完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同时加强沟通协作,根据水质检测及管网末梢水反馈情况,及时调整生产工艺,确保水质达标,强化出厂水内控指标监测,已形成从源头水到龙头水的全流程水质化验检测,从而有效的指导生产和管理。随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实施,供排水企业将严格执行新的水质标准,通过更新升级工艺技术和配套设施,使生活饮用水达到新的卫生标准。
7.从供排水企业层面讲,一要加强企业自身内部的管理,统筹安排人财物各种资源和供排水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强化全面预算和成本控制,堵塞跑冒滴漏,减少管网漏损,努力降低运行成本。二要进一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加强对管网的维护维修,通过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水质,保障安全供水,让居民用上放心水,为营造和谐水环境做贡献。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供水企业在做好供水服务的同时,多措并举严格控制成本,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配套设施进行更新和升级,主动引进新技术,依靠技术革新,优化机器设备,改良水处理工艺,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不断提升和改善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质量、品质和安全,进一步保障用水安全,让居民用上放心水。
8.通过城市供排水水价调整,供排水企业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楚雄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贡献新的力量。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供水企业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管网维修维护成本增大、原水价格调整、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通过此次水价调整,供水企业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更好地为楚雄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贡献新的力量。
9.提高用水质量、品质、安全及用水服务保障。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提高用水质量、品质、安全及用水服务保障是供水企业一贯坚持的服务标准,也是供水企业的职责和使命。
10.认真执行好水价改革政策。一是做好价格公示,要在显著位置等不同形式依法规范公开价格,便于群众方便查询掌握;二是认真执行水价政策;三是做到水价用水计量精准。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供水企业要按照价格公示制度要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严格执行供排水价格政策,做到用水计量精准,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
11.切实加强对特种用水行为的监管,例如:监管以居民生活用水开户,实际则用于洗车的街边小洗车行等行为,这有利于降低成本,节约资源,稳定水价。供排水企业应当允许城市小区住户直接开户缴费,减少直至取消物管企业代收费,避免物管企业将自己的不合理成本转嫁给小区居民。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一是供水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划分用水性质,若发现用水户用水性质与实际用水性质不符的情况,及时对其用水性质进行复核变更,并上报有关部门。二是供水企业允许在所辖供水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水,目前通过老旧小区供水管网改造逐步实现装 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12.多措并举,加大融资力度。充分利用州国投公司这个平台,采取BT、BOT、TOT等多种形式,积极寻求合作伙伴,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供水水厂及配套管网的更新改造,努力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管网漏损率。加强城市节约用水投入,确保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有序推进。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加大投融资力度可以缓解资金压力,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经济发展。加快供水水厂及配套管网的更新改造有利于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管网漏损率,保证管网水质稳定,确保用户对水压、水质的需求。
13.建议在今后工作中,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超前谋划,积极寻找优质水源,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抓好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城市供水管网提升改造,不断提高城市供水应急保障能力,持续优化城市供水服务,为广大市民提高更加优质、可靠、安全的用水需求,为楚雄市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必要的用水保障。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寻找优质水源,加大投入力度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滇中引水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待工程完成后楚雄市的城市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将得到大幅度提升,广大市民可用上更加优质、安全、可靠的饮用水,为楚雄市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必要的用水保障。
14.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用水监管,倡导节约用水;希望加快推进中水回用项目建设实施,从而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用水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规范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中水回用项目的建设,不仅可以缓解城市水资源紧缺,又可以减少排污,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目前中水回用项目已在规划建设中。
15.建议发改部门综合考虑滇中引水成本因素,下一步有机建立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动态调整水价。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滇中引水成本待投入运营后考虑,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水价动态调整机制。
16.适当提高水价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努力建成节约型社会。未来要考虑滇中引水进来后成本的支出。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为落实国家和省城市供排水价格政策,缓解楚雄市供水企业经营压力,建立有利于水资源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改革调整水价,弥补供排水合理成本,保障供水设施良性运行,确保楚雄市供排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17.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做好成本控制,提高服务质量,对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加强宣传。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做好成本控制,提高服务质量是企业可持续经营的良好保证,也是企业必须努力实现的目标。此次价格改革调整,相关部门和供排水企业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要把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楚雄市的实际情况宣传到位,把对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宣传好,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认真抓好特殊困难群体优惠政策特别是城乡“低保户”和“特困户”财政补贴政策措施的落实。同时做好重点人群负担情况监测工作,尤其特别关注低收入人群,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社会稳定。
18.建议具体调整价格请发改部门对成本监审报告中的费用进一步进行核算、核实,根据今天各位代表的建议和意见来确定。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成本是定价的基础,成本监审是按照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并通过认真审核、分析测算,核定定价成本。经过再次核实,监审结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19.在《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第一页“圆满完成鹿城、东瓜、紫溪、富民4个乡镇”修改为“圆满完成鹿城、东瓜、紫溪3个乡镇……”。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富民镇已归并入鹿城镇,是工作失误,现已将方案中该处修改为“圆满完成鹿城、东瓜、紫溪3个乡镇”。
20.受疫情影响,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期,部分人民群众会存在对供排水价格调整不理解,同时,针对部分群众有经济压力的情况,建议供排水价格调整有一个过渡期。例如价格改革可以有一个时间点,可考虑自2023年某月某日起开始执行。关心关注特殊困难群体和公益性服务行业,实行用水类别划分或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政策,并建立长效机制。
该建议部分采纳。理由:现行水价执行期已超10年,供水企业持续亏损经营,通过改革调整水价,可以弥补供排水的合理成本,保障供水设施良性运行,确保楚雄市供排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城市供水范围内的特殊困难群体和公益性服务行业,已在本次水价调整改革中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21.希望领导和参会代表,要充分考虑疫情时期企业困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困难企业的用水帮扶;第二调整要有过渡期限,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从思想到行动支持理解水费调整。
该建议部分采纳。理由:制定方案时已考虑了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的实际困难,三类用水(居民、非居民、特殊)中非居民调价幅度最小,现行水价执行期已超10年。国家和省《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及国家和省有关会议也要求尽快推进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
22.在《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里对非居民用水户影响分析面过窄,不具有行业代表性,并且在方案中没有体现州、市政府有关稳增长、助企业纾困等政策的具体措施,建议加入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帮扶措施。
该建议不采纳。理由:中小微企业帮扶措施,在非居民用水价格中已有所体现,制定方案时已考虑了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的实际困难,三类用水(居民、非居民、特殊)中非居民调价幅度最小。同时,州发展改革委认真执行稳增长、助企业纾困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取消、降低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组织开展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积极主动清理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把中小微企业帮扶措施和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23.依据成本监审报告,污水处理成本为1.16元/m3,该成本只考虑了一、二污厂,未考虑新增加的三污厂、污泥项目、自来水厂尾水处理及为解决老城区雨污合流及污水收集增加的配套管网,实际成本将远大于1.16元,我单位做为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污水处理收入不能覆盖处理成本,是我单位最担心的问题。
该建议不采纳。理由:成本监审是按照规定,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并通过认真审核、分析测算,核定定价成本,是供排水企业前三年运营的实际定价成本。
(二)听证会参加人暂不支持意见的处理情况
在2022年11月23日召开的听证会上,1名听证会参加人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对城市供水量与污水处理量、供水管网漏损率、运行维护费、成本监审结论等提出了疑问,并表示对于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暂不支持。
听证会后,州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对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召开意见沟通反馈会,与该同志面对面交流,对此次改革调整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前期开展的工作、成本监审、水价改革调整方案的形成、履行的定价程序等进行介绍,对提出的疑问逐一进行解答和说明。反馈会上该同志明确表示,通过今天的会议,对此次自来水价格改革调整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水价改革方案表示理解,同时希望对企业用水安全、降低用水成本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
(三)网络收集的意见建议处理情况
在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一位市民(匿名)通过邮件,提出了有关成本监审、调整依据、调价幅度和水平等方面内容的3条疑问。经反复核实,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成本监审。本次楚雄市城市供排水定价成本是根据“谁定价、谁监审”的规定,严格按照成本监审规定和程序依法进行的,监审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的开展工作并形成《楚雄市城市供排水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程序合法,通过认真审核、分析测算,监审结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改革调整内容。一是依据充分。改革调整符合《云南省定价目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转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12号)等规定。二是程序合法。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性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等法定程序,并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是调幅适中。本次调价幅度和水平严格按照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四是时机适宜。据统计数据,2012年-2021年,楚雄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CPI)累计上涨24.2%,年均涨幅2.2%,2022年全州CPI上涨1.4%,楚雄市CPI上涨1.2%,价格涨幅在可控目标范围内波动,物价涨幅平稳,总体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附件:1.楚雄市城市供水终端价格表
2.楚雄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2023年1月18日
附件1
楚雄市城市供水终端价格表
单位:元/m3
类别 |
城市用水终端价格 |
其中 |
执行范围 |
|
自来水 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
第一类 居民生活用水 |
4.10 |
3.10 |
1.00 |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
第二类 非居民用水 |
5.90 |
4.50 |
1.40 |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
第三类 特种行业用水 |
12.00 |
10.60 |
1.40 |
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
注:以上自来水价格中已含水资源费0.25元/m3。
附件2
楚雄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单 位:元/m3
类别 |
阶梯价格 |
其中 |
每户年用水量 |
||
自来水 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
第一阶梯 |
4.10 |
2.85 |
1.00 |
0.25 |
年用水量 0-240m3(含240m3) |
第二阶梯 |
5.53 |
4.28 |
1.00 |
0.25 |
年用水量240m3-360m3(含360m3) |
第三阶梯 |
9.80 |
8.55 |
1.00 |
0.25 |
年用水量360m3以上 |
注:
1.执行范围: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合表户除外)。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水费,敬老院、孤儿院(不含绿化、生产经营)按改革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优惠50%计收或用水量减半收取。
2.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水量60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