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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一、行政许可事项(17项)

1.节能审查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延续

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变更

5.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新申办

6.公路项目核准

7.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8.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9.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10.热电站项目核准

11.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2.水电站项目核准

13.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14.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15.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

16.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17.除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外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二、行政处罚事项(112项)

1.对违规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处罚

2.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3.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4.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5.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6.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7.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8.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9.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10.对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处罚

11.对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处罚

12.对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处罚

13.对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处罚

14.对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处罚

15.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16.对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见

17.对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18.对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19.对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20.对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21.对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22.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23.对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4.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5.对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26.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27.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28.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29.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30.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及安全生产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2.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33.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34.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35.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36.对煤矿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37.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38.对矿山并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39.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40.对煤矿重大危险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41.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42.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43.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44.对煤矿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坐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45.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46.对安全间距、安全出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47.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48.对拒络、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49.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处罚

50.对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

51.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52.对煤矿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处罚

53.对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54.对未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55.对煤矿未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56.对煤矿因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57.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58.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59.对煤矿防治水机构设置不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的处罚

60.对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害未查清进行采掘活动的处罚

61.对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未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的处罚

62.对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顶水作业的处罚

63.对矿井未依照规定编制含有相应防治水内容的井田地质报告、建并设计和建持地质报告的处罚

64对矿井未依照规定编制防治图件,以及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处罚

65.对煤矿企业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端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处罚

66.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处罚

67.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处罚

68.对煤矿企业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处罚

69.对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水闸墙的处罚

70.对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未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并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范措施,未经审查批准进行掘进施工的处罚

71.对在矿井工作面采煤前,未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相关情况并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及未经审查批准进行回采的处罚

72.对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未依照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处罚

73.对未依照规定使用探放水钻机探放水的处罚

74.对突出矿井发生类出后没有立即停产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牛突出后没有立即停产采取措施继续生产的处罚

75.对未依照规定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处罚

76.对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计划、预案及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77.对突出矿并的巷道布置和采掘作业未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78.对类出矿并未建立满足防类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昕抽采系统或突出矿并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79.对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要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未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的处罚

80.对卖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在卖出煤层的煤营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及清理突出煤炭时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81.对在清理突出的煤炭时,未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狠、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对突出孔洞未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的处罚

82.对突出矿井通风系统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处罚

83.对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每季度、

84.对突出矿井有关人员和部门未按规定落实防爽工作、队伍、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并下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培训上岗的处罚

85.对突出煤层中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专职爆破工,专职瓦斯检查工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86.对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实措施或防爽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处罚

87.对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的从业人员打击报复的处罚

88.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机准用能的处罚

89.对不构成犯罪的窃电行为的处罚

90.对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处罚

91.对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的处罚

92.对未经允许进入或者特物体置八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的处罚

93.对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及实施可能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94.对未经供电介业委托擅自转供电的处罚

95.对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掉标的处药

96.对未经批准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处罚

97.对从事危害发电设施,李再没施行为的处罚)

98.对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如罚

99.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行为的处罚

100.对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竹子的处罚

101.对在江河、湖油、水库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的处罚

102.对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炒、采石、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的处罚

103.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非法作业或者活动的处罚

104.对违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罚

105.对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开展非法活动的处罚

106.对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内开展非法活动的处罚

107.对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行为的处罚

108.对阻挠、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的处罚

109.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未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110.对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处罚

111.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未按规定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112.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未对电力设施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事项(0项)

四、行政征收事项(0项)

五、行政给付事项(0项)

六、行政确认事项(0项)

七、行政检查事项(2项)

1、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2、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八、行政奖励事项(0项)

九、行政裁决事项(2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2.移民安置纠纷调处

十、其他行政职权事项(1项)

1、二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