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6-01162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26-06-12
- 发文字号:楚发改资环〔2026〕71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施大壮(云南)年产60万吨高塔工艺中微量元素缓控释作物专用生态肥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对施大壮(云南)年产60万吨高塔工艺中微量元素缓控释作物专用生态肥建设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楚高经发请〔2026〕15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及《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5〕3号)有关要求,州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511-532303-99-01-180466)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占地面积70.37亩,建筑计容面积约为56616.78平方米,主要建设高塔厂房、原料(成品)库、锅炉房、综合办公楼、宿舍楼、添加剂原料库房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辅助设施及环保工程。高塔厂房内布设1条60万吨/年的高塔工艺中微量元素缓控释作物专用生态肥生产线,1条20万吨/年的中微量元素缓控释作物专用挤压造粒生态肥生产线,1条2万吨/年的水溶肥生产线。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9938.373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1760.693吨标准煤,项目高塔造粒复混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3.30千克标准煤/吨,挤压造粒复混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9.30千克标准煤/吨,水溶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4.10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186吨标准煤/万元。
项目年碳排放总量为3895.70吨二氧化碳,项目单位高塔造粒复混肥碳排放量为0.002吨二氧化碳/吨,单位挤压造粒复混肥碳排放量为0.014吨二氧化碳/吨,单位水溶肥碳排放量为0.006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为0.062吨二氧化碳/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降碳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自主验收,并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按程序报送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五、请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2026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滇公网安备 532301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