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18-0707982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17-04-13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粮食局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楚雄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动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楚雄州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涉粮单位:
现将《昆明市楚雄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粮食局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昆明市 楚雄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动制度
为加强对昆明市和楚雄州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止因行政区域划分导致两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出现漏管、脱管现象的发生,有力促进两州市粮食流通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经双方会商决定,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粮食安全监管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围绕“区域联动、协调配合、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目标,加强毗邻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沟通,切实维护两州市粮食流通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两州市粮食安全有序供给。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两州市粮食市场、粮食资源的区位、地理优势,形成粮食流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互动监督;
2.协作监管,协调配合;
3.加强沟通,信息共享;
4.依法遵规履程,确保粮食安全。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两州市之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动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创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式,强化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促进两州市粮食流通监管互动发展合作、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实现两州市的粮食贸易良性互动,为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二、互动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要求,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两州市粮食监督检查互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开展对涉及两州市的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和通报工作。
(三)定期召开两州市粮食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促进两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共同发展。
(四)加强两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信息的收集互通,有效打击粮食流通违法行为。
三、运作方式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两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互动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分析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交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验,总结取得的成果。联席会议由昆明市粮食局和楚雄州发改委(粮食局)轮流牵头组织和实施。
(二)信息通报制度
两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每半年编制各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简报,跨界经营粮食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新问题、案件线索、案件查处整治情况等有关情况。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按需要及时向对方互通案件查处进程,分析研判、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两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简报在每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进行互相交流,重要信息及时进行交流沟通。
(三)监督检查互动制度
根据消费者举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开展联合执法,可以采取信函、电传等形式,提前向对方粮食局提出配合执法的申请或建议。
如遇两州市出现粮食安全突发事件、重大案件或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跨界经营违法犯罪活动新动向、新问题,由事发地粮食局提议,涉及地粮食局配合,召开专题会议,通报情况,分析案情,提出解决方案,部署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纪要,发至双方粮食局。
(四)案件协查制度
两州市在查处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可能严重危害人身健康或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粮食违法案件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五)案件移送制度
两州市在查办涉及粮食流通的案件中,如发现不符合粮食流通执法的案件,应及时将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在移交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符合移送标准的粮食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严禁以罚代刑或降格处理。
(六)其他
未尽事项,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