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1-0903002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21-09-03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以案促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以案促改”工作方案》已经州推动长江经济带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推动长江经济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1年9月3日
楚雄州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以案促改”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以案促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举一反三、系统谋划、突出重点的思路,立足短期、中期、长期解决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明确路线图、施工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确保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一)狠抓警示片移交问题重点整改
根据国家和省警示片反馈的问题清单,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由州级牵头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方案,突出重点,敢于碰硬,明确整改措施、整改任务、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坚决纠正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错误行为。整改方案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定,按照省推长办印发的整改方案组织实施。(责任部门: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二)实施警示片移交问题系统整治
根据国家和省警示片反馈的问题清单,着眼中长期系统整治、全面彻底解决问题的要求,坚持久久为功,综合施策,州级牵头及配合部门指导帮助,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警示片移交问题系统整治方案,方案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审定,由州推长办印发实施。(责任部门: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二、举一反三推动问题整改
(三)以县市为主体开展举一反三问题排查
针对国家和省警示片反馈的问题清单,各县市组织开展举一反三问题自查,自查问题清单报州推长办、州生态环境局备案。整改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印发实施,整改方案报州推长办、州生态环境局备案。(责任部门: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重点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
(四)以污水垃圾综合整治为主的问题整改
以国家和省警示片反复出现的问题为重点,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全州普遍存在的污水垃圾问题进行排查,问题清单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移交县市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州污水垃圾污染系统整治方案。根据问题整改难易程度,整改方案分别报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印发实施,由县市人民政府对整改问题进行验收销号,州级责任部门负责检查督察。(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五)以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为主体的问题整改
以国家和省警示片反复出现的问题为重点,由州农业农村局和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全州普遍存在的农业面源污染突出问题进行排查,问题清单由州农业农村局移交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州农业面源污染系统整治方案。根据问题整改难易程度,整改方案分别报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印发实施,由县市人民政府对整改问题进行验收销号,州级责任部门负责检查督察。(责任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六)以化工污染综合整治为主的问题整改
以国家和省警示片反复出现的问题为重点,由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全州化工工业园区、化工企业环境污染突出问题进行排查,问题清单由州生态环境局移交县市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州化工污染系统整治方案。根据问题整改难易程度,整改方案按照需要分别报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印发实施,由县市人民政府对整改问题进行验收销号,州级责任部门负责检查督察。(责任部门: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四、开展关键环节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
(七)以国控、省控监测断面为主进行重点整治
以国控、省控监测断面现状水质为V类及劣V类的区域为重点,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组织问题排查,梳理查找污染源,研究提出系统治理方案印发有关县市,具体问题整改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八)以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为主进行专项整治
以金沙江为主,由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分别对全州非法码头、非法采砂问题进行排查,并建立长效机制,研究制定系统整治方案印发有关县市,问题清单由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按职责分工移交县市人民政府。整改方案根据需要报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实施。(责任部门: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五、对重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盯办督办
(九)问题整改日常调研指导
州级有关部门要对系统内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常态化的跟踪服务和指导督促,对国家和省警示片曝光的问题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困难要及时帮助协调研究解决。(责任部门:问题整改州级各有关责任部门)
(十)重点河流生态环境问题督导
以金沙江和龙川江为重点,调动河长制成员单位的力量,对主要污染源和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盯办,进一步压实各级河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级相关部门)
(十一)定期开展问题整改督察
由州推长办组织,州推长办和州生态环境局分别牵头,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国家和省移交的问题进行督察。对已完成问题整改并验收销号的问题,发现虚假整改、形式整改等情况的,州推长办和州生态环境局要提出问责处理意见按程序移交州纪委州监委。(责任部门:州推长办、州生态环境局、州级相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安排部署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将“以案促改”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州政府督查室要加大执行力度,加强工作督促,推进问题整改取得实效。各级要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作为长江大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搞变通。
(十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负总责。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要发挥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调研评估等职责职能。州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全面梳理排查辖区内生态环境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风险隐患。州级各有关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对县市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承担相应的行业管理责任,并跟踪落实问效。
(十四)加大督查问责力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问题发现和整改机制,防范老问题重复出现、新问题不断发生,同时严肃问责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州推长办要加强对“以案促改”工作的督查督办,对敷衍塞责、虚假整改的县市,作为负面典型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
以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为抓手,集中曝光一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宣传力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