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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楚雄州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楚发改价检〔2017〕215号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云南省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楚雄州发改委制定了《楚雄州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州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打击旅游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创新长效监管机制,优化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充分发挥价格监管职能作用,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多措并举、标本兼治,集中力量整治旅游市场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旅游价格管理机制,提升公众对云南旅游价格的认可度,优化旅游消费环境,确保在一年内旅游市场秩序根本好转,为入滇游客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二、组织领导

楚雄州发改委成立旅游市场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州发改委尹毅副主任任组长,价格监督检查科科长任副组长、价格科、收费管理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价检科,办公室工作由价检科李亮负责,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指导、检查督办、信息宣传、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工作目标

(一)旅游市场服务和商品价格明码标价进一步规范。

(二)景区(点)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

(三)旅游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

四、主要任务

(一)整顿规范旅游服务经营单位明码标价行为。

(二)整顿规范游览参观景区(点)不执行政府定价、捆绑销售、设立园中园收费,以及不执行旅行社团队购票优惠幅度规定等行为。

(三)严肃查处景区(点)及周边旅游综合体、休闲游览参观点等旅游服务企业的价格欺诈和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四)整顿规范景区(点)周边的旅游综合体、休闲游览参观点及社会零售商店价格行为。

(五)配合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发展委整治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

五、具体措施

这次集中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力量开展综合整治。禄丰世界恐龙谷、武定狮山、元谋土林、姚安光禄古镇、楚雄紫溪山等4A级景区由州发改委和所属县市发改部门集中力量联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其余游览参观景区(点)由所属县市发改部门开展综合整治。

(一)整顿规范旅游服务经营单位明码标价行为。

1.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应严格遵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按规定内容和方式公开标示商品及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履行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公开告知义务。

2.旅游景区(点)内另行收费的交通运输(如游览观光车等)

服务项目价格,应在旅游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集中一并公示。未经公示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3.旅游服务业提供的非免费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整顿规范游览景区(点)不执行政府定价、捆绑销售、设立园中园收费,以及不执行旅行社团队购票优惠幅度规定等行为。

1.各类游览景区(点)均实行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板(牌)除按照公示内容进行标注外,须公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景区(点),应如实执行并公示对特殊游客群体的各项减免或优惠政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景区(点)对特殊游客群体给予票价减免或优惠。

3.所有景区(点)对团队优惠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

4.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点)不得宣称或误导旅游者误以为本景区(点)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严肃查处景区(点)及周边旅游综合体、休闲游览参观点等旅游服务企业的价格欺诈和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重点查处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景区(点)门票价格公示不规范,不按规定内容公示、不标注优惠减免政策、不公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的行为。

2.景区(点)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点)重大节假日不执行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

4.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企业(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5.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企业(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整顿规范景区(点)周边的旅游综合体、休闲游览参观点及社会零售商店价格行为。

加强对景区(点)周边的旅游综合体、休闲游览参观点及社会零售商店的政策宣传、提醒告诚,指导其规范价格行为;对景区(点)周边社会零售商店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巡查,防止经营者利用不规范标价进行价格欺诈;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配合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发展委整治旅行社“不

合理低价游”。

1.旅行社旅游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旅行社按照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自主制定。旅行社制定旅游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2.旅行社旅游价格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或游览项目、出行天数、住宿酒店、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等。旅行社应当在经营场所、收费场所或宣传网站醒目位置对旅游价格予以公示。旅行社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配合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旅游发展委合理确定旅游服务经营成本。旅游服务经营成本主要包括用于旅游者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参观点门票、娱乐、导游、代办证照等其他合理费用。旅行社无不正当理由低于旅游服务经营成本的价格,组织招徕或接待旅游者,均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4.积极探索对实行市场调节的旅游各要素价格成本进行测算并向社会公布其参考价格,进一步明确旅游价格管理形式,制定旅游市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目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规定的通知》规定,以上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由州县市发改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执行和落实。

六、时间安排

楚雄州旅游市场价格集中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州县市发改部门按照集中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周密部署,精心准备。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11月30日)。州县市发改部门按照工作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突出重点,查办一批案件。整治期间,州发改委将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县市的整治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 2017年12月1日至31日)。各县市要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开展评议和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州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科,电话3369132,邮箱378660661@qq.com)上报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整治工作总结。

七、工作要求

楚雄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为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部署的一项重大行动。各县市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下决心、敢碰硬,齐心协力营造云南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价格环境。

(一)属地管辖。各县市发改部门要把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作为重点任务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本县市集中整治工作负责。

(二)综合执法。根据集中整治工作的重点,明确本部门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依法从快从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督导问责。各县市受理举报、投诉及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州发改委旅游市场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各县市的督导、督查和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强化行政问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宣传报道。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价格政策法规,报道整治情况,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查处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各县市发改部门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本方案,制定各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州旅游价格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为我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