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18-0707179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17-03-29
- 发文字号:楚发改粮食〔2017〕133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粮食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局(粮食局):
现将《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为粮食安全提供保障,根据《云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粮办发〔2017〕3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楚雄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楚雄州辖区内的各类粮食经营者。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组织检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实施检查的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检查组或者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楚雄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建设全州统一的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和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如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修订等情况应当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局)下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由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局)组织实施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第六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市场粮食经营者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上级要求及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在公示平台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抽查,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粮食库存检查每年按照应抽查粮食数量的10-30%进行,州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每年组织检查1-3个县市,其他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每年开展1-2次。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第九条 待检查企业名单,由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局)负责随机抽取;待检查个体粮食经营者名单,由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局)委托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必要时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局)可直接抽取。
第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未被吊销营业执照和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存续市场主体。
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粮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对象,但应列入定向抽查对象。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待抽查的县市。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关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时,市场主体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
第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负责组织随机抽取的工作机构。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抽取名单的主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一经确定,即由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局)通过一体化平台派发至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承担检查职责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出具专业结论。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通过对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或截图锁定,进行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十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粮食行政执法记录表。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市场主体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居)委员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两次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行政许可证明、粮食收购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一体化平台,通过公示平台自动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局)应当加强对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并向县市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省、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实行奖优惩劣,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第二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