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18-0707195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17-03-06
- 发文字号:楚发改粮食〔2017〕83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 楚雄州财政局 农发行楚雄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州级储备粮油增储轮换验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部),云南楚雄国家粮食储备库:
为进一步规范州级储备粮油增储、轮换、验收行为,保证增储、轮换、验收各环节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到位,档案健全,按照《楚雄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及省局有关储备粮油增储轮换验收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州级储备粮油增储轮换验收工作程序
(一)州级储备粮油增储程序。由州发改委(粮食局)商州财政局拟定增储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下达增储计划,承储企业严格按计划要求的品种、质量和期限收储到位。
(二)州级储备粮油轮换程序。承储企业依据《楚雄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储备粮油定检报告和有关规定,向州发改委(粮食局)、州财政局上报“州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对承储企业“轮换方案”充分论证后,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严格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进行轮换,当市场粮情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轮换计划执行时,要及时向州财政局、州发改委(粮食局)和农发行楚雄分行书面报告,报告必须有情况、有依据、有建议,州财政局、州发改委(粮食局)和农发行楚雄分行收到承储企业报告后要及时批复。
(三)州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程序
1. 承储企业按照州发改委(粮食局)、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下达的州级储备粮油新增、轮换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新粮收储整理入库到位后,向州发改委(粮食局)上报书面请求验收报告,报告必须载明购入粮油产地、质量、数量、仓号、资金结算等情况。
2. 州发改委(粮食局)接到承储企业请求验收报告5个工作日内,商财政确定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或会计中介机构,对入库粮油质量进行抽检,对入库粮油成本进行审计界定,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审计报告”。
3. 州发改委(粮食局)收到受托中介机构“质量检验报告”和“审计报告”后,商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确定实地检查验收时间,并通知承储企业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4. 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州发改委(粮食局)根据实物验收和资金财务验收工作底稿,向承储企业下达“楚雄州州级储备粮验收批复”,同时抄送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备案。
5. 州财政局根据“楚雄州州级储备粮验收批复”和会计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下达“楚雄州州级储备粮油库存成本确定通知”,作为州级储备粮油计算利息补贴和储备粮油贷款的依据。
二、州级储备粮油增储轮换验收工作职责
州级储备粮油新增、轮换、验收工作,由州发改委(粮食局)、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完成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增储和轮换计划组织实施州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工作。
(二)对州级储备粮油增储和轮换入库品种、数量、质量和管理整体情况进行评价界定,下达验收批复和库存成本确定通知。
(三)对实地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职能科室督促整改落实。
三、州级储备粮油增储轮换验收工作内容
州级储备粮油新增和轮换入库验收工作组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资金验收。对承储企业新增或轮换储备粮油的购销合同、收购凭证、发货明细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销货发票、货款和费用支付凭证、银行贷款和支付凭证、粮油购销记账凭证、库存明细账、出入库检斤检验单等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认,检查核对会计账、统计账和保管账三账粮油库存数据账账相符情况,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会计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确认,出具财务资金检查验收意见。
(二)实物清查验收。对承储企业验收时点新增或轮换入库的储备粮油采用抽包检斤法、测量计算法、称重法等方法进行实物盘存,确认入库粮油实存数量,并以会计账、统计账和保管账库存账面数据核对是否相符,出具实物检查验收意见。
(三)质量复核验收。对承储企业新增或轮换入库的储备粮油质量、保管制度、仓储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中介机构的《质检报告》进行核实,出具质量检查验收意见。
四、州级储备粮油增储轮换验收资料准备
州级储备油承储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一)承储企业新增或轮换储备粮油情况总结。
(二)承储企业新增或轮换储备粮油购销会计凭证资。
(三)承储企业其他与新增或轮换储备粮油有关凭证资料。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