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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楚发改社会〔2017〕245号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17〕623号)精神,现下达我州文化旅游提升工程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旅游提升工程相关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

二、本投资计划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一次性补助投资,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资金缺口,由地方筹措解决。下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不得将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或拖欠款。

三、请严格履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请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建设,请于6月底前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2份)报州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文件确定的项目选址、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和提高建设标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建设项目、改变建设内容。

四、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抓紧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建设项目和调整建设规模。本次下达项目必须于2017年6月全部开工建设并按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年底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完成率要达到80%以上。严格按要求每月5日前完成项目调度。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到位未按时开工的项目,将收回已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