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18-1228006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18-11-27
- 发文字号:楚发改能源〔2018〕501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推广使用国 VI标准成品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推广使用国 VI标准成品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结合“楚发改能源〔2018〕487号”提出的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推广使用国VI标准成品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以及省州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推动我州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云南省推广使用国VI标准成品油实施方案》,结合楚雄州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发展绿色能源、坚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障市场秩序、坚持保证生产稳定供应、坚持保证油品质量,通过推广使用国VI标准成品油,促进环境污染治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我省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作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零时起,全州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国VI(B)标准车用汽油、国VI标准车用柴油。
三、重点任务
(一)保障市场供应
国VI标准成品油销售企业要确保质量稳定安全,根据市场资源供应形势,及时调整和补充货源,加大资源保障力度,确保油品资源供应,做到国VI(B)标准车用汽油资源储备充足,确保国VI(B)标准车用汽油不脱销、不断档。中石化楚雄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楚雄分公司及其他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的主体责任,认真制定资源配置计划,做好采购调运,优化库存调控,确保油源稳定,保障市场供给。
(二)保证油品质量
销售的国VI(B)标准车用汽油和国VI标准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各销售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进入市场。批发企业及油品经营单位不得向社会加油站批发不符合标准的国VI(B)标准车用汽油和国VI标准车用柴油。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产品不得购进出售。
楚雄州境内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不得向省外购进不合格国VI(B)汽油和国VI柴油出售,违反规定,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三)规范流通管理
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规范加油站(点)产品标识,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推广后的加油站执行新标识,汽油统一为“标号+汽油+(VIB)”,柴油统一为“标号+车柴+(VI)”,如:92号汽油(VIB)、95号汽油(VIB)、98号汽油(VIB)、0号车柴(VI)。
公安、生态环境、商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等行为,严肃整治证照不齐、标识不全等现象;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所有销售渠道按要求销售车用汽、柴油。
(四)明确价格政策
国VI(B)标准车用汽油和国VI标准车用柴油升级后,价格暂按国V标准成品油执行。待国家公布国VI标准成品油价格政策后,按新的政策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推广使用国VI(B)标准车用汽油和国VI标准车用柴油及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油品置换的组织协调工作,部署辖区内企业的油品转换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联合行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发展改革(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推广使用国VI(B)标准车用汽油和国VI标准车用柴油的牵头工作,定期研究反映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组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环保部门负责督促机动车排放防治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做好大气环境质量发布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成品油经营单位,按照既定时间节点落实油品置换、标识更新等工作。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流通领域中成品油掺杂使假、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等违法行为;负责监督检查成品油质量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大生产领域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肃查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虚高标号等质量违法行为。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油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成品油行为,维护依法生产、合法销售的市场秩序。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和舆情应急预案,引导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广使用国VI(B)标准车用汽油和国VI标准车用柴油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城市公交车、出租车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其它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由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州有关部门、县市政府和有关企业共同参与的油品保障供应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州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做好国VI(B)标准车用汽油和国VI标准车用柴油的生产与供应。由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州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州成品油供应、价格等监测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体系,形成联接州有关部门及州内大型成品储备、销售企业的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做好市场供求、价格、库存等信息动态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单位置换方案和置换进度的督促检查。州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置换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要畅通信息举报渠道,做到“有疑必查、有举必究”;要加强信息共享,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阻”;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油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
各级政府要加大抽检经费投入,扩大抽检覆盖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公安、环保、商务、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以次充好、虚高标号等违法行为,清理整治非法炼油调油窝点、非法柴油销售网点和非法流动加油罐车,对不法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形成有效震慑,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顺利完成。
(五)加强宣传引导
州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行业机构、市场主体要采取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多层次、多样化宣传油品质量知识,引导、鼓励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使用国VI(B)标准车用汽油和国VI标准车用柴油,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油品质量升级的认知度,形成有利于推广使用国VI(B)标准车用汽油和国VI标准车用柴油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