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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楚雄州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楚发改粮食〔2020〕218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强化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各级地方储备粮监管,有效降低储粮安全风险,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楚雄州发展改革委将依托云南省粮食和储备局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现将《楚雄州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2日

 

楚雄州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各级地方储备粮监管,有效降低储粮安全风险,楚雄州发展改革委将依托云南省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巡查管理,是指楚雄州发展改革委依托平台对全州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粮食数量、粮情、安全生产和平台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巡查,是对仓储管理工作的重要监管手段。

第三条 全州已纳入平台管理的各级粮食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楚雄州发展改革委坚持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全州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实施常态化的远程巡查。

第五条 楚雄州发展改革委依托省级平台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楚雄州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执法督查科、粮食储备科、粮食规划科和州粮油质检站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对全州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管理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执法督查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执法督查科、粮食储备科、粮食规划科和州粮油质检站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工作。

(一)制定、修订、完善楚雄州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办法;

(二)负责对各县市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全州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数量、粮情、安全生产、平台运行远程巡查,建立远程巡查台账,如实记录巡查过程中的问题发现、核实、反馈和整改等相关情况;

(四)负责协调对远程巡查发现问题的核查处理;

(五)负责对核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拟制下发巡查工作通报;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情况成立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工作,其工作职责参照上述州级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自行制定。

第八条 各级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对本单位粮食数量、粮情是否与在线监测数据一致,据实记录并定期向对应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核对情况;

(二)负责企业各库点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维护、检查和系统升级等工作;

(三)负责在设备故障、维修维护和粮食出入仓、熏蒸、仓房维修等作业时,做好终端设备临时关闭的报备工作;

(四)负责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九条 粮食数量。主要是对仓内粮食实施监测,重点监测粮食出入仓情况,并与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校核,核实是否存在擅自动用、超期轮换等情况。

第十条 安全储粮。主要是储粮温度、储粮害虫情况,重点监测发热粮、生霉粮、跟踪虫粮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主要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重点监测库区安全保卫、重点作业区域安全警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穿越库区高压线塔(杆)的防护、库区吸烟、易燃物堆放、汛期防水、仓房墙体裂缝或屋顶渗水等,以及违规、违章作业等情况。

第十二条 平台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是检查企业是否正常使用平台对库点实施了监控,同时监控仓内、仓外摄像头的不合理离线情况,以及粮情测控系统的使用状态。

第四章 巡查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双随机”原则,使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原则上每个季度1次。每次在全州范围内随机抽取5个库点(含1个州级粮食企业库点)进行巡查,并对巡查情况进行评分(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对企业实施巡查前,应通过平台了解企业粮食出入库情况,有针对性地巡查出入库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实施巡查时,应对库存粮食的数量、粮情、安全生产、平台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巡查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利用平台拍照、录像等功能,及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及时对采集到的重点信息和图像,进行分析,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对疑似问题,要与有关企业进行沟通、核实;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安排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州发展改革部门也可重点地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七条 对巡查发现并已核实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县市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第五章 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认真对待州级巡查和自身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责成相关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督促跟踪企业进行整改:

(一)库区生产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绳等;

(二)库区生产作业人员行为举止不规范等;

(三)粮情测控系统部分测温电缆不能完好使用;

(四)库区大门车辆随意进出;

(五)库区重点作业区域未设安全警示标志;

(六)储粮疑似虫害、发热、生霉等情况;

(七)仓房墙体裂缝或屋顶渗水等;

(八)可疑空仓或粮食非正常出仓。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州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管理领导小组将视情通报或约谈有关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及企业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一)违规、违章作业行为的;

(二)库区有人员吸烟的;

(三)生产作业区域随意堆放易燃物的;

(四)汛期库区因排水系统不通畅而严重积水的;

(五)发生储粮害虫、发热、生霉等情况,经核实后不进行整改的;

(六)测温电缆损坏不进行维修的;

(七)非报备摄像头不合理离线的,或擅自拆除或随意关闭远程监控设备,或随意移动、改变监控设备位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外泄巡查图像、视频数据的;

(九)发现并经核实存在政策性粮食擅自动用行为、重大坏粮事故的;

(九)阻挠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现场调查核实问题的。

上述问题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通报县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平台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平台管理的人员,应当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平台和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等技能,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按有关智能化粮库系统报备规定进行系统异常报备,并由对应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

(一)因设备故障的,要及时向平台运行维护部门申请维护,并确保两周内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二)因储粮熏蒸、库区施工或仓房改造等作业,导致设备离线的,在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平台建设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和平台设施设备供货商的沟通协调,督促其为平台正常运行提供优质服务。远程监控使用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平台运行维护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平台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平台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事项要按保密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各单位、个人严禁复制、外传巡查图像、视频等数据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个人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办公管理制度,禁止在信息系统终端主机上从事其他与行政、业务工作无关的操作。不得擅自在信息系统终端主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也不得擅自卸载信息系统终端主机安装的安全及防护软件并停用相关服务和进程。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和拷贝外来软件感染病毒,造成程序损坏、本地数据丢失、计算机毁坏、业务中断等情况,由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所有信息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处理人员应该对其分级保存并统计分析。如果发现某类事件发生比较频繁,应该考虑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措施,避免此类情况的频繁发生。对于严重的或重大的信息安全事件,对整个事件进行详细分析讨论,包括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的追溯、当前损失以及潜在影响的估算,对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动机等进行分析,对讨论结果制定相关预防措施,并归入州级平台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积极配合公安、网信、工信部门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并将处置记录和结果上报楚雄州发展改革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各级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可结合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要将信息化粮库远程巡查情况作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楚雄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23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3日。

附件:远程巡查评分表

附件:

表一:粮食数量管理远程巡查评分

被巡查单位:

序号

巡查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

账实相符

20

储备粮统计账面库存与实物相符。如不符,该项计0分。

2

账账相符

25

储备粮仓内货位卡、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统计账、会计账相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该项计0分;账账不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1项内容扣5分,扣完为止,超过规定时间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该项计0分。

3

数量真实

25

没有发生擅自动用、库存亏空、盗卖等库存管理重大违规问题。如有发生,该项计0分。

4

30

严格执行年度轮换计划,未经批准,轮换架空期不超过4个月。如不按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或未经批准超架空期轮换的,该项计0分;如经批准超架空期轮换的,每超1个月扣10分,扣完为止。

巡查人员(签字): 巡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二:州级平台使用与管理情况远程巡查评分表

被巡查单位:

序号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得分

1

单位、部门用户在评价周期内登录系统的频次

5

次数/总用户数≥100%,得5分;次数/总用户数<100%,每降低10%扣0.5分,扣完为止

2

在评价周期内,各主要功能平台功能访问频次。

10

部门、岗位职责业务功能全覆盖,得10分;部门、岗位职责业务功能覆盖不全,每项业务功能扣1分,扣完为止

3

在评价周期内,各类角色操作人员对业务内容的增删改查频次

10

次数/总用户数≥90%,得10分;次数/总用户数<90%,每降低10%扣1分,扣完为止

4

在评价周期内,各类业务数据总量

25

系统平台业务数据质量高,数据实时、精准,与实际数据无误,得25分;业务数据质量一般,数据实时性一般,按发生不符数据项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5

在评价周期内,监控仓内、仓外摄像头的不合理离线数量

10

未发生不合理离线情况,得10分;不合理离线时长≤8小时,得5~9分;不合理离线时长>8小时,但≤24小时,得1~4分;不合理离线时长>24小时,不得分

6

在评价周期内,仓内粮情测控设施设备的故障率

10

设施设备无故障或故障时长≤24小时,得10分;设施设备故障时长>24小时,但在5个工作日以内,得1~9分;设施设备故障时长超过5个工作日,不得分

7

在评价周期内,举报、检查、上级转办、其他类案件立案处理

10

立案案件处理在要求截止时间内,得10分;处理超出截止时间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若收到举报投诉或上级部门约谈整改的,得0分

8

在评价周期内,按要求上报相关文件,进行下级督办数量的及时率

10

文件督办及时率在要求截止时间内,得10分;文件督办数量超出截止时间,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9

在评价周期内,监管部门完成处置操作的平均所用时间,平均处置时间等于已完成处置问题所用时间之和(小时计)除以已完成处置记录数

10

平均处置时间≤8小时,得10分;平均处置时间>8小时,但≤5个工作日,得1~9分;平均处置时间>5个工作日,得0分

合计

100

巡查人员(签字): 巡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三:安全储粮安全生产远程巡查评分表

被巡查单位:

序号

巡查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

查看核对仓房储粮品种是否一致;储备粮是否满仓、有动用的痕迹

10

储粮品种不一致扣5分,有疑似动用痕迹扣5分(如正常储存仓房粮堆面积有10平方米以上的凹陷)

2

查看粮温

10

根据不同储粮时间段、地区,设置最高粮温限制点。发现粮温异常点每个点扣1分

3

查看仓内虫害

10

发现虫害每个点(廒间)扣1分(虫害不区分虫种)

4

查看仓房墙面是否有裂缝,仓内是否有漏雨、返潮点

10

发现仓房墙面有裂缝、漏雨、返潮点每个点扣1分

5

查看仓内粮面、走道板、包装粮食堆码等是否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

10

发现粮面不平整、走道板不规范、包装粮食堆码不规范、超限装粮等情况每个点(廒间)扣1分

6

进入库区必须佩戴安全帽

10

发现库区有人不戴安全帽3人以下(含3人)扣5分,3人以上扣10分

7

库区禁止吸烟

10

发现同一企业所辖库点有人吸烟扣5分;同一巡查时间内发现2次或2人以上扣10分

8

库区清洁卫生,易燃物清理,排水系统整治

10

库区清洁卫生状况不好的,出入库清理后的杂质、编织袋等易燃物未及时清理的,汛期库区因排水系统不通畅而严重积水的,出现一种情况扣5分,扣完为止

9

出入库作业现场

10

输送机下站人、行走扣5分,输送机等设备移动时设备上坐人扣5分,扣完为止。

10

动火、登高等作业现场

10

现场无安全员扣2.5分、无作业警戒标识牌扣2.5分、无安全措施(安全绳、灭火器)扣5分。

巡查人员(签字): 巡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