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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权限的通知
楚发改粮食〔2020〕248号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文件的通知》(楚政通〔2020〕19号)要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州级权限下放至县(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州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楚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向企业注册地县(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积极推行“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实行线上线下联办服务,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确保办事企业“全程服务保障”。

二、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信息及时归集到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

三、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所属辖区范围内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依法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粮食收购者信用记录,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下放州级行政权力是省州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意义重大。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