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0-0826005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20-08-26
- 发文字号:楚发改资环〔2020〕270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20〕821号),下达云南省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一批)344万元。现将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
请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规〔2017〕2135号)和《关于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云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发改资环规〔2018〕3号)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调整如影响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的,应及时报省、州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二、转发下达
请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在转下达投资计划中,要进一步核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县级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报州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监管要求
(一)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保障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项目信用承诺书,请于8月31日前报州发展改革委。
(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县(市)级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三)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管,特别是要发挥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就近便利监管的优势,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避免等到审计、督查发现问题再去解决。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问责。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规范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省、州发展改革委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计划转发、项目开工、资金使用等。对于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按月调度
本批计划下达的项目,均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请有关方面严格做好项目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提高填报数据质量。请各县(市)于每月5 日前将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州发展改革委将对所有项目实施在线监测,各县(市)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五、绩效目标
请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项目审批(备案)时确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进度,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实施;请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投资计划确定的各项绩效目标(见附件)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州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安排部署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