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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楚发改能源〔2013〕106号文第五条规定的通知
楚发改能源〔2020〕421号


各县市发改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停止执行云发改能源〔2013〕657号文第五条规定的通知》(云能源水电〔2020〕150号)文件要求,结合楚雄州实际,即日起,停止执行《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发改能源〔2013〕106号)中的第五条规定,光伏电站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新能〔2013〕329号)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

1、《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发改能源〔2013〕106号)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停止执行云发改能源〔2013〕657号文第五条规定的通知》(云能源水电〔2020〕150号)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