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0-1210006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20-12-14
- 发文字号:楚发改粮食 〔2020〕438 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开展粮油仓储设施单位备案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云南楚雄国家粮食储备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云南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和《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实施意见》(楚发改粮食〔2017〕277号)等精神,按照《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粮安发〔2020〕8号)要求,现将我州深入开展粮油仓储设施单位备案动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粮油仓储设施单位备案动态管理重要性认识
深入开展粮油仓储设施单位备案动态管理工作,随时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及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变化情况,进一步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是规范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是全省统一部署的粮食行政仓储管理工作任务,已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县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好以国有粮食仓储单位为仓储管理重点的备案动态管理工作。
二、有序开展备案动态管理各项工作
各县市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严格执行《云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开展备案动态管理工作。
(一)当粮油仓储单位出现拆迁、改变用途行为,粮油仓储设施规模、用途发生重大变化,或设施被依法征收征用、出租出借等情况时,各备案受理单位要及时更新数据,随时掌握辖区内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情况。
1.改变用途备案。粮油仓储单位发生拆迁、改变国有粮油仓储设施规模及用途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变更,提交如下资料:
(1)粮油仓储设施变化情况书面说明;
(2)变化后本单位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平面图;
(3)相关部门同意拆迁或改变用途的批复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等;
(4)云南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更处置情况备案表。
2.征收征用及出租出借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的,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仓储物流设施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变更,提交如下资料:
(1)粮油仓储设施变化情况书面说明;
(2)政府征收、征用相关政策执行文件;
(3)粮油仓储单位与承租方(承借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合同复印件;
(4)如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的,需要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意见文件;
(5)云南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更处置情况备案表。
(二)今年底前,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受理单位要将辖区内备案单位资料录入“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息化管理平台”(在平台首页点击“仓储单位备案”按钮即可),对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进行检查清理,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分析,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同时形成2020年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书面情况(含变化情况)连同今年“备案办理情况汇总表”于12月20日前报州发展改革委。
(三)从2021年开始,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备案需要及时登录“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变化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前将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及变化书面情况,连同“备案办理情况汇总表”,报州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发展处。
三、统筹完成工作任务
深入开展粮油仓储设施单位备案动态管理是粮食行政仓储管理的责任工作,各县市发改局,各国有粮油仓储单位要努力克服当前粮食管理工作人少事多的现实困难,结合粮油仓储管理其它工作,按照全省部署的时间节点要求,不折不扣完成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动态管理工作任务。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