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1-0608009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21-07-05
- 发文字号:楚发改法规〔2021〕150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题: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将交易保证金收退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的通知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将交易保证金收退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的通知
楚发改法规〔2021〕150号
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针对2020年度省对我州营商环境评估反馈中“招标投标”指标存在的问题,为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监管,进一步规范交易保证金收退行为,确保我州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以及国家、省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全州交易保证金收退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云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执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取。
二、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退还交易保证金
各项目业主及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中标结果发布后5日内退还非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细化措施办法,及时跟踪投标保证金的返还工作。对时间已到还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及时电话催促项目业主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对经电话催促仍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发出书面催退函,明确告知其责任、义务、保证金时限要求。
三、严格将交易保证金收退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及代理机构收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及延时、超时退还交易保证金的行为严格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促使项目业主及代理机构规范交易保证金收退,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