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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
楚发改价格〔2022〕7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调查队:

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39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县市结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7〕200号,楚发改价格〔2017〕139号转发)、《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办发〔2021〕26号),高度重视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

二、请各有关部门加强分工合作,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责任。省级启动云南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时,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精准统计低收入群体人数,及时做好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并做好发放的统计和总结工作,并将每年的发放情况的书面总结,于次年的1月15日前抄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导,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楚雄调查队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