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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楚雄州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楚发改粮食〔2022〕56号


各县市发改局、楚雄州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云南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制定了《楚雄州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健全粮食储备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储备和企业责任储备功能互补,协同运作的新机制,参照《云南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楚雄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粮食加工企业负有保障全州粮食安全,承担粮油应急加工任务,服从全州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的责任,应保有一定量成品粮油和原粮库存。

第二条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粮油统计直报独立核算的粮食加工企业,原则上都要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第三条楚雄州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按照粮食加工企业上年度加工经营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月均加工原料用量或月均产出成品粮油数量的5%。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粮食供需情况,明确企业社会储备的数量、品种,发改部门和粮食加工企业双方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由州、县市发改部门牵头,按属地管理原则,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第五条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食有效仓容和加工能力,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2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粮食加工、销售台账完整齐全;

(六)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六条粮油加工企业同时承担政府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的,不得以政府储备库存代替社会责任储备库存。

第七条粮食加工企业具体负责社会责任储备的经营管理,粮权归企业,并对其管理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出现紧急情况时,依照法定程序动用。

第八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对社会责任储备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社会责任储备在动用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后,企业应按照协议要求及时补充社会责任储备实物库存。

第九条 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原则上采用定额包装,包装袋符合国家储粮规范要求,标签标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粮食质量达到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社会责任储备实行最低实物库存量管理,原则上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月平均实物库存量不低于社会责任储备规模。

第十一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在存储社会责任储备的仓房悬挂“社会责任储备”标识牌。

第十二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对仓房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储存仓房清洁、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落实隔热措施,有条件的可实行低温储存。

第十三条粮食加工企业对专仓内不同品牌、不同规格的成品粮应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堆垛之间应保留适当的间距,摆放合理,按品种、规格堆叠整齐,利于快速进出。

第十四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质量档案,保管登记卡,如实记录品种、生产日期、出入库时间、货位、数量、质量等级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粮食加工企业要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按时报送社会责任储备有关情况,发改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第十六条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并真实提供库存报表,做好实物台账备查。对未按协议要求落实或擅自动用社会责任储备,不执行政府动用指令、不配合应急指令,储存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当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征用社会责任储备的,依据《楚雄州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征用,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办法与粮食加工企业结清相关价款和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