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2-0322006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22-03-22
- 发文字号:楚发改能源〔2022〕77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楚雄市、南华县发展改革局,煤矿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煤矿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煤矿事故,努力保持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好势头,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现将《楚雄州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曲靖市富源县平庆煤矿“3·1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置的批示要求和有关工作部署,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煤矿事故教训,坚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切实防范遏制煤矿事故,努力保持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州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深刻汲取省内外及我州煤矿事故教训、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为重点,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对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生产安全系统,瓦斯、水、火、煤尘等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运输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行动,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有效管控风险、彻底消除隐患,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一般事故,为全州能源安全有序保供、疫情防控、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和氛围。
二、专项行动范围
全州煤矿及其上级公司
三、专项行动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今年8月底,为期5个半月。
四、专项行动排查排除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企业
1.机构和人员情况;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
5.其他。
排查内容见《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表》(附件1)
(二)煤矿
1.井工煤矿
(1)证照等情况;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3)采掘部署情况;
(4)通风系统情况;
(5)瓦斯防治情况;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7)顶板管理情况;
(8)防治水情况;
(9)防灭火情况;
(10)煤尘防治情况;
(11)机电运输情况;
(12)爆破管理情况;
(13)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14)教育培训情况;
(15)其他。是否存在《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云安〔2020〕4号)中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
排查内容见《云南省井工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表》(附件2)。
2.露天煤矿
(1)证照等情况;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3)采剥情况;
(4)防灭火情况;
(5)运输情况;
(6)教育培训情况;
(7)其他。是否存在《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云安〔2020〕4号)中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
排查内容见《云南省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表》(附件3)。
五、工作步骤
(一)煤矿自查。各煤矿企业和煤矿从3月起每月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改,对上述内容以及井工煤矿221项检查表、露天煤矿165项检查表(煤安监监察〔2017〕6号),逐项逐条进行清理自查,列出问题清单,在下月3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凡发现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自查报告失实的,要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逾期未形成自查报告的煤矿企业,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逾期未形成自查报告的煤矿,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进行自查。
(二)分阶段开展排查。
第一阶段:4月底前,完成对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点企业、重点煤矿以及电煤保供煤矿的风险隐患大排查和隐患整改大排除工作。
第二阶段:6月底前,完成对前述煤矿之外的其他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的风险隐患大排查和隐患整改大排除工作。
第三阶段:8月底前,完成前述两个阶段的查缺补漏工作,巩固提升煤矿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打下坚实基础。
(三)督导抽查。州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此次专项行动是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各部门要将大排查大排除活动与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结合、与年度专项监管相结合、与阶段性重点工作相结合,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自己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方案”,做到“一地一方案”“一矿一方案”,并组织按照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大排查、隐患大排除工作,做到风险排查清楚、隐患整改到位,彻底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要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持续整改。要通过监管执法,进一步推动各地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分析找准煤矿安全深层次问题,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隐患根源。要用好举报奖励制度促推进,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专项行动。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生产组织与专项行动的关系,既要保安全,也要保发展,不能简单粗暴地搞“一刀切”,更不能一停了之、一关了之。
(二)督促排查风险隐患、及时彻底消除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煤矿上级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检查指导煤矿自查自改工作,帮助煤矿落实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煤矿企业要建立台账,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上报。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正在组织进行整改的,可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发现煤矿未开展自检或自检不认真、走过场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从重处罚,并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以强有力的监管监察督促推进中专项行动有序进行。
(三)提高执法效能。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先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以及灾害严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煤矿入手,逐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结合“电子封条”建设,以及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企业上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综合分析煤矿的生产接续计划、主要生产安全系统、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现状和风险,找准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精准制定“一矿一策”监管执法方案,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开展现场检查时,必须对上一次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坚持查资料和查作业场所相结合、制度措施制定和制度措施落实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井上和井下相结合、远程执法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要杜绝形式主义,对标对表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提高执法效能,以扎实有效的监管推进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赶进度抢产量、超能力超强度、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隐瞒作业地点、以掘代采、瓦斯超限不撒人、无风微风作业、违法承包转包、破坏监控、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透水征兆不撤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将重大隐患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并督促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执法过程中,要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各地要深刻汲取红河州泸西县“2.26”非法私挖盗采案件的惨痛教训,切实加强巡查管控,严防非法私挖盗采行为“死灰复燃”引发事故。
(五)及时总结分析。县市发展改革局自4月起,每月3日前将大排查大排除行动和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报州发展改革委,主要包括监管执法、重大隐患、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提请关闭煤矿、曝光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工作建议等情况。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今年9月8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州发展改革委。
附件:1.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表
2.云南省井工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表
3.云南省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表
4.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监管执法情况表
5.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重大隐患明细
附件1
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表
排查排除项目 |
排查排除内容 |
排查排除 结果 |
(一)机构和人员情况 |
1.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矿、管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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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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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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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
4.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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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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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
6.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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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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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 |
8.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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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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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
10.是否存在《云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所列的涉及企业层面的重点打击整治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
附件2
云南省井工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表
排查排除项目 |
排查排除内容 |
排查排除结果 |
(一)证照等情况 |
1.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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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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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
3.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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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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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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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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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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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是否存在非法违法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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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掘部署情况 |
9.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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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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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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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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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采掘接续是否紧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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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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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 |
||
16.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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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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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风系统情况 |
18.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 |
|
19.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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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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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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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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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瓦斯防治情况 |
23.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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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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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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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
||
27.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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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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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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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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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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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
32.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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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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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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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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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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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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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顶板管理情况 |
38.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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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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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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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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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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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防治水情况 |
43.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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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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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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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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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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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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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防灭火情况 |
49.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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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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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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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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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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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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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煤尘防治情况 |
55.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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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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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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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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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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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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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机电运输情况 |
61.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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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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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防 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 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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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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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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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爆破管理情况 |
66.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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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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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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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
69.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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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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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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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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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 |
73.是否存在《云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所列的重点打击整治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
附件3
云南省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表
排查排除 项目 |
排查排除内容 |
排查排除 结果 |
(一)证照等情况 |
1.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 |
|
2.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
||
(二)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
3.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 |
|
4.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 |
||
5.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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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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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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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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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剥情况 |
9.采掘台阶高度、平盘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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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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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边坡角、帮坡角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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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开展边坡稳定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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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钻孔、爆破作业是否编制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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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灭火情况 |
14.是否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是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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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输情况 |
15.是否定期检验矿用卡车的制动、转向系统、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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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矿场道路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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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
17.是否存在《云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所列的重点打击整治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
附件4
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
填报单位: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矿井和煤矿企业(矿次) |
一般隐患(条) |
重大隐患(条)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万元) |
停产整顿(矿次) |
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个) |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
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次)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实施联合惩戒(矿次) |
纳入“黑名单”(矿次) |
提请关闭矿井数(处) |
曝光(次) |
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5
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重大隐患明细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县市 |
煤矿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办 单位 |
整改情况(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写) |
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1.重大隐患应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2.填报数量应与附件1、2中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