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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发改能源〔2022〕91号


楚雄市、南华县发展改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按照州委州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经州发展改革委讨论研究,制定了《楚雄州煤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按照州委州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决定在全州实行县(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煤矿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制度。为加强对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矿安监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煤矿企业派驻的专职人员,具有行使煤矿安全监督的职权。驻矿安监员由县(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管理,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聘用、统一调配、统一代发工资、统一考核。州发展改革委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第三条每个生产建设矿井最少配备2名驻矿安监员,且不得同时在其它煤矿兼任。驻矿安监员由县(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一聘用,上岗前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县(市)发展改革局应将驻矿安监员的配备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州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条对驻矿安监员实行年度轮岗交流制度,由县(市)发展改革局统一调配,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由县(市)发展改革局组织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

(二)具有一定的煤炭相关专业知识,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备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有从事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经验优先,年龄22-50周岁,身体健康,煤矿安全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四)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第七条煤矿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阻挠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煤矿企业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和命令,依法组织生产。

第九条驻矿安监员按下列要求履行职责:

(一)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参与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活动。

(二)及时制止“三违”现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对屡教不改的,必须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发展改革局报告。

(三)发现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督促煤矿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报告。

(四)每月3日前向县(市)发展改革局书面报告上月驻矿工作情况,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

(五)驻矿安监员每次完成井下现场检查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同时填写警示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

第十条驻矿安监员与煤矿职工一起参加考勤,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每月参加班会不少于10次,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除正常出差外,工作时间吃住在煤矿,做到全天候24小时在矿。

第十一条驻矿安监员要树立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不接受煤矿的馈赠,不在工作时间打麻将扑克、玩电脑游戏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参加由煤矿支付费用的吃喝玩乐活动。

第十二条有工作单位的驻矿安监员的工资、福利由单位正常发放。无工作单位的驻矿安监员的工资,县市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县(市)发展改革局统一代发。工资标准由县(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发放工资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他用。

第十三条县(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平时考核、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连续两个月考核或年度考核评不合格及全年累计擅自离岗5天以上者,予以辞退解聘。县(市)发展改革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未按要求配备驻矿安监员或驻矿安监员无证上岗的煤矿不得复产复健,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十五条驻矿安监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