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2-0324004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22-03-24
- 发文字号:楚发改能源〔2022〕93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雄市、南华县发展改革局,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和《云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要求,州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楚雄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切实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深刻汲取煤矿事故教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治本攻坚内容
县市发展改革局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立足“两个根本”,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持续深入排查和梳理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聚焦以下内容推进治本攻坚:
(一)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煤矿配齐配强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2.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严格考核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3.煤矿上一级公司及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对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及时整改消除问题和隐患,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地见效,形成人人抓安全、人人管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技术能力、装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执法力量不足的可按规定聘用、聘任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严格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确保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按照要求履行有关安全监管职责。对高风险煤矿、待关闭煤矿、停产停工整顿(整改)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驻矿盯守、巡查、“电子封条”等措施。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开展复产复工验收。
(三)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围绕“灾害治理年”目标任务,用好“笨办法”,推广“新技术”,抓实“示范化”,三管齐下,强化集中攻坚,紧盯瓦斯、水害、顶板、火灾等主要灾害,切实解决灾害治理方面存在的短板,确保矿井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等系统稳定可靠,不断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1.加强通风瓦斯管理。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完整、稳定运行,确保各采掘头、面和所有井下用风地点的有效供风量,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瓦斯超限现象;严格煤矿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等三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严禁遮掩传感器、屏蔽上传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各煤矿企业按照《云南省能源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能源煤炭〔2021〕219号)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特别要查清老空区、断层构造,私挖盗采留下的废弃坑洞等,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全州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普查治理工作,其他煤矿在复产复建前必须完成普查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的,一律不予通过复产复建验收;严格落实井下“三专两探一撤”措施,一旦发现透水征兆或不安全状况,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撤出人员。
3.加强机电运输“三条线”管理。严格机电运输设备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严禁“带病运行”。设备检修期间严格制定并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断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四不伤害”。
4.合理部署采掘接续。矿井采掘接续科学合理,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防止出现《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
(四)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根据《楚雄州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楚发改能源〔2022〕77号)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专项行动方案”,做到“一地一方案”“一矿一方案”,并组织按照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隐患排除工作,做到风险排查清楚、隐患整改到位,彻底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强化安全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煤矿企业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企业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安全撤离作业人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坚持“逢查必考”原则,以考促学,以学促行,倒逼企业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六)严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发展改革局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电力、监察等部门(单位)形成合力,持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明确的19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护煤柱、隐瞒作业地点、私挖乱采、以采代建、待关又采、死灰复燃、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严重违法行为。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技改煤矿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改造;停产整顿煤矿按照要求整改问题隐患;严厉打击不按设计施工、假整合、假技改、假整顿、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情形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七)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三、时间安排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明确任务措施(2022年1月至4月)。县市发展改革局和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开展深入排查,确定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将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二)推进治本攻坚(2022年5月至10月)。县市发展改革局、各煤矿企业逐项对照治本攻坚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并动态更新“两个清单”,推动各项治本攻坚任务逐项清零。
(三)开展总结评估(2022年11月至12月)。县市发展改革局、各煤矿企业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对未能按期完成的任务措施,要分析原因、完善措施、限期完成;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要停产整改。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将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理解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对标对表“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立足“两个根本”,以解决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根源性问题为着力点,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带头分析查找问题,带头研究目标任务,带头推动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分工抓落实。煤矿企业要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中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安全自检表开展自查,确定各煤矿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对标“项目工作法”,把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目标任务转化为具体项目,明确任务分工,实现化整为零,化难为易,以项目推进治本攻坚任务。
(三)深入一线抓落实。县市发展改革局要对标“一线工作法”,对治本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推动治本攻坚任务措施落实,对治本攻坚工作开展不扎实、走过场的予以约谈、曝光、通报批评。
(四)以点带面抓落实。各县市要对标“典型引路法”,积极发掘先进典型,通过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措施,大力宣传各地区治本攻坚新举措、新成效,以点带面,以典型引路,推动治本攻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单位要将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报州发展改革委。
请县市发展改革局、煤矿企业,按照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分别于2022年3月28日前将联络员名单,4月8日前将实施方案和治本攻坚任务措施,7月8日、10月8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确定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情况、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及意见建议等),12月8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总结报州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及电话:欧 林0878-3016181 电子邮箱:zfgwmt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