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2-0810010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22-08-10
- 发文字号:楚发改体改〔2022〕278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 和实际情况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体改〔2022〕563号)精神,及时清理废除我州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和州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决定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自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清理范围
自查清理严格按照《意见》中“4个清理”和“12个不得”的要求开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二是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三是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四是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清理范围包括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在招商引资、招标采购、市场准入与退出、行政审批及许可中的不当市场干预行为等实际情况。
二、自查清理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自查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
“谁实施、谁清理” “谁主管、谁清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县市及部门自查清理工作。州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涉及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限期组织整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清理范围,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程序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等处理。对于需立即清理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应于9月底之前完成清理整改。对于需限期整改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应明确整改时限要求和阶段任务节点,尽快启动整改、按期完成。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查情况,提出清理意见,填写《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措施和实际情况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梳理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下一步打算及意见建议、正负面典型案例等),于8月25日前书面报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应随文报送不少于2个典型案例(正、负面典型案例各1个)。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做到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同时,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做好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动态清理,着力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等制度,强化跟踪评估,加强督促检查。
附件: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措施和实际情况清理情况统计表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 联系人及电话:州发展改革委,梁聪聪,3369079;州市场监管局,赵映勤,3025838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