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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楚雄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保护彝州知名特色产品的内在品质和声誉,提高特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及知名度,推动特色产品产业发展,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3〕18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楚政办通〔2013〕117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为目的,以提升彝州知名特色产品品质和声誉,提高特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及知名度,推动特色产品产业的发展为目标,通过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建立健全经费投入长效保障机制,保障我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奖补范围

(一)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组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县市人民政府、团体、协会、其他组织或州直有关部门。

(二)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奖补标准

(一)由州直有关部门组织申报跨县域产品并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个产品(项目)州级奖补资金30万元。

(二)由县市人民政府及团体、协会、其他组织申报的涉及单个县市产品并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个产品(项目)州级奖补资金20万元。

(三)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采取“ 以奖代补” 方式给予补助:获得跨县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个产品(项目)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获得单个县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个产品(项目)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县市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

(四)由州直有关部门组织申报跨县域产品申报获得省立项的,其奖补资金和办公室工作经费,可按照标准的50%列入下年度预算,待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后再给予兑现其余部分;未获得国家认可的财政作相应扣减。

四、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

(一)资金保障

每年年底,由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质监局)按照上述要求编制奖补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送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待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单位或部门。

(二)资金使用范围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申报工作中的产品购买及送检、音像专题片制作、产品特征分析研究、人员培训、差旅费、查阅资料、资料印制、标准研究及制修订、会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等支出。

2.奖补资金的10%可用于奖励组织及承担产品(项目)申报有关单位、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人员。

3.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用于年度文件材料印制、组织协调、会务、检查指导差旅等费用支出。“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 地理标志农业产品” 、“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 认证工作所涉及的财政奖励政策和工作经费安排,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