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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提供证明投资经商办企业和投资金额相关材料的意见


楚雄州教育局、招考办:

《楚雄州教育局关于提供证明投资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相关材料的请示》收悉,现提出如下意见: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招考〔2013〕6 号)第四条第五款:关于考生父(母)亲系来云南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云南省正常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的相关要求。随着工商、税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考生家长提交的投资经商相关材料,已不足以证明所注册企业正常开展投资经商活动,经研究,决定考生父(母)亲系来云南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云南省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投资额度须符合云招考〔2013〕6 号文件规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考生及其父(母)亲已具有云南户籍,由学籍所在学校校长签字认可的实际连续就读从高一到高三的3年学籍证明;

二、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对投资项目规划的批复原件、当地县、市、区招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备案登记材料原件、当地县、市、区审计部门出示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原件;

三、项目投资经营以来在县域内近三年的税务缴税票据原件、近三年企业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原件、近三年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原件、近三年企业所签订的生产经营合同、近三年当地人社部门审核认可的用工合同及员工工资花名册原件等;

四、企业在当地的固定资产投资账目表

凡是考生父(母)亲系来云南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需在云南省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均须提供以上材料。在高考报名随迁子女资格审查工作中,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我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的资格审查工作。严肃查处利用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