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涉林草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林联发〔2023〕36 号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能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 五网”建设的决策部署, 切实做好综合交通、水利水电、新能源、输变电、油气管道等项 目林草要素保障工作,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林用草理念,防止和 减少违法用林用草案件发生,现就做好建设项目涉林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对接

各级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作专班精准协调便利机制,加强与林草主管部门工作对接,在组织编制行 业规划和项目选址审查时,主动征求林草主管部门意见,邀请林 草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并共同研判项目用地规模合理性。林草主 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现行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 对项目是否涉及使用林地、草原、湿地,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 基本草原、重要湿地和其他禁止、限制建设区域,是否符合使用 和审批条件等提出明确意见建议。不符合使用和审批条件的,林 草主管部门要指导做好项目避让或者优化选址;超出必要规模使 用林地、草原的,林草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优 化设计和节约集约使用林地、草原的建议;按规定需要开展生物 多样性影响评价、生态影响评估、不可避让性论证等前置工作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指导、配合或者牵头做好评价论证工作;符合使用和审批条件的,林草主管部门要主动介入、提前服务,帮助组织和完善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和审查审批。

二、用好用足政策

(一)取得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批文、用地红线基本确定的综 合交通、水利水电、新能源、输变电、油气管道等项目,项目业 主单位应当组织林勘调查单位及时介入、提前开展林勘调查工作。 待项目取得正式批准文件后,林勘调查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是否需 要开展补充调查,并出具最终调查成果交项目业主单位组件上报。 林草主管部门要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和林勘调查单位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底图、底数,对现地、国土“三调”成果和林地“ 一张图”等认定不一致的图斑进行溯源,统一确认土地性质;需要调整林 地保护等级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抓紧对接办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林勘调查单位。

(二)需要国家和省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 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 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可以根据有关开展前 期工作的批文,报请省林草局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 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待整体项目申请时,再附具单体工程和配 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三)综合交通、水利水电、新能源、输变电、油气管道等 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的临时使用林地,确需使用郁闭度超过0.5 的 天然林地和单位面积蓄积量超过该县(市、区)平均林木蓄积量 150%的有林地时,可以通过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后依法依规报批,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四)项目取得使用林地、草原、湿地审查审批手续后,因设计变更等需要增、减用地或者改变用地位置的,应当按照项目 变更批准文件依法申请办理变更使用林地、草原、湿地审查审批手续。

(五)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输变电、油气管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

多次申请延续,直至主体工程结束为止。

(六)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公路、铁路项目跨多个州(市)、 县(市、区)的,可以州(市)为单位,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 具备动工条件的,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林草主管部门分段 审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坝址、淹没区,可由具有整体项 目审核权限的林草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 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 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批 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三、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水利、能源、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业主单位的 培训、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业主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和人员管 理,确保规范施工和依法依规使用林草资源,严禁野蛮施工毁林 毁草。要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批占不 符、移位使用等涉林草违法行为,违法案件未查处到位前,不予 补办项目使用林地、草原、湿地审查审批手续。对建设过程中出 现的涉林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 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无条件配合查处,并纳入绩效考核。林草主 管部门要健全林草要素保障激励惩戒机制,压实地方、行业、项 目业主、施工单位依法依规用林用草责任,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在林地定额分配使用等方面予以适度调控。林草主管部门在组织查处涉林草违法案件时,违法行为未经查实的,不得随意下达停工通知书;需要组织恢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不得将恢复验收结果作为补办使用林地、草原审批手续的必备要件。已按规定完成恢复的,提供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的验收证明后办理手续;因季节、天气等原因尚无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恢复的,由违法责任人作出按照恢复方案限期恢复的承诺,并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手续,也可由违法责任人按照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标准缴纳代履行费用后,由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代为履行,凭缴费凭据办理手续。拟使用林地、草原范围内有其他案件未查处完毕,经执法机关确认与拟使用林地、草原项目建设主体无关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另行组织查处,不得将案件查处结果作为综合交通、水利水电、新能源、输变电、油气管道等项目办理使用林地、草原审批的前提。

去南省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