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3-1208005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23-12-08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实行楚雄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是充分利用政策担保功能,破解农业企业“贷款难、融资贵”的有益探索。各县市、州农业、林业、工信、融资担保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驻楚银行要积极支持,确保金融支持农业实体经济和脱贫攻坚取得积极成效。现将《楚雄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4日
楚雄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重要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楚雄州资源优势,加快“三农”经济发展和产业脱贫攻坚步伐。针对长期以来由于抵押和担保不足,楚雄州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十分突出。为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近年来省、州人民政府先后出资成立了云南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和楚雄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充分依托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着力破解我州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突出存在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加快全州“三农”经济发展和产业脱贫攻坚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楚雄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以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以破解楚雄州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核心,以推动“三农”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加快产业脱贫攻坚步伐为目标,以支持发展与风险防控兼顾为原则,按照“政府协调引导,银担企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进行。
二、基本模式
由农业、林业、工信等部门分口负责,财政、金融办、人行、银监等部门参与;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申报;农业、林业、工信、财政联合审核推荐;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州级财政给予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准备金一次性补助;县市建立风险补偿准备金,并配合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合作银行加强借款主体风险管控和处置;切实降低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融资的“门槛”与成本,有效破解全州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扶持范围
(一)对全州及县市“三农”经济发展、产业脱贫攻坚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州级以上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州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和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
(三)县市认定成长性较好的县级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化种养大户,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扶持政策
(一)放款合作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贷款期限为1年—3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款主体根据自身实际与银行协商确定。
(二)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向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取的担保费,每年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2.5%。州级财政每年从农业、林业产业扶持资金中给予借款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金额1.5%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由州级财政下达各县市,再由各县市兑付给借款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各县市通过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转变财政对农业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调整提高已经设立的各类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率等方式,逐步按照本县市该项业务担保贷款金额的10%建立“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2018年3月底前,各县市首次认缴的“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不少于200万元,州级财政从农业、林业产业扶持资金中,一次性安排补助各县市每县50万元用于增加风险补偿准备金。县市认缴资金到位后,州级财政补助资金才予拨付兑现。以后年度各县市根据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本县市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况,逐年追加风险补偿准备金。
(四)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各县市“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的10倍范围内,积极为各县市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一年之内,各县市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违约金额,超过本县市此项业务担保贷款余额20%时,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可暂停开展该县市的此项业务。
(五)各县市“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交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开设专用账户单独核算和管理,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风险补偿准备金本金所有权属各县市,风险补偿准备金的收益作为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工作经费补助。
(六)贷款发生风险,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荐县市、放款银行,按照7:2:1的比例分担风险。即:贷款发生风险后,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负责代偿本息的70%,县市政府从风险补偿准备金中补偿本息的20%,银行承担本息的10%。县市风险补偿准备金发生补偿后,余额不足本县市此项贷款余额10%或不够代偿时,须及时补足。
(七)各县市原则上每季度向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推荐一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批推荐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少于3户,单户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的贷款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如果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提供70%以上的实质性反担保物和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最高可达1500万元。
(八)放款银行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和扶贫再贷款政策,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州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银行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全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九)今后上级财政下达我州各级财政的农业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须用于支持开展该业务。
(十)州内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云南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直接贷款担保支持的,同等享受州级财政担保费补贴政策。
(十一)我州将把“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试点作为金融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县市、各驻楚银行和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
五、借款主体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行业准入标准,主营业务突出。
(二)对全州及各县市“三农”经济发展和产业脱贫攻坚具有重要贡献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在楚雄州境内注册,成立满2年,持有有效年检工商营业执照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生产经营正常,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良好,现金流能够覆盖负债,具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五)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信用,无被起诉案件和违法犯罪记录,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无债务纠纷。
(六)具有相应的反担保物或风险防控措施。
六、反担保要求
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创新反担保形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对借款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反担保要求。
(一)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物和风险防控措
施包括:1.权属清晰、可以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房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股权、机器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票、债券、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等抵(质)押。2.原材料、产品和存货抵(质)押。3.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质)押的财产和权利。4.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个人无限连带责任。5.有相应实力的公司、关联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二)担保金额在200万元及200万元以内,生产经营、发展潜力良好的优质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必提供实质性的反担保物,只需提供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即可获得贷款。
(三)担保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需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70%的实质性反担保物,以及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即可获得100%的贷款。
七、业务流程
(一)县市政府与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楚雄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二)县市向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指定账户缴存风险补偿准备金。
(三)县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收集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推荐给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四)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推荐合作银行,并联合合作银行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及审批。
(五)县市借款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管部门协助配合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办理落实反担保和风险防控措施。
(六)县市借款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供的无法登记的反担保物和反担保措施进行监管。
(七)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承保,合作银行放款,并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报州级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备案。
(八)县市借款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管部门、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放款银行定期对企业进行贷后检查。
(九)贷款收回。
八、风险处置
受保借款人贷款到期未能正常收回,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启动代偿。受保借款人贷款逾期,由县市借款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管部门、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放款银行共同进行催收,确定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本息的70%,从县市风险补偿准备金中补偿本息的20%,另外10%的本息由放款银行承担。
(二)债务追偿和风险处置。代偿后,由县市借款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管部门、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放款银行共同进行追偿;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牵头,县市借款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管部门和放款银行配合,对登记在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名下的反担保物进行处置;由县市借款农业
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管部门牵头,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和放款银行配合,对借款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无法登记的反担保物和资产依法进行处置。追偿、处置借款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担保物及资产所得,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县市和放款银行按照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三)信用惩罚。由县市主管部门和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将违约借款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在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公告,以后不再给予该企业,以及与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关联的企业任何政策性补助和融资支持,由各县市人民银行和放款银行将违约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录入征信系统。
九、楚雄州及各县市与云南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十、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