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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楚雄州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楚发改价格〔2018〕66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为支持楚雄州电动汽车的健康发展,利用价格杠杆推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129号)规定,结合楚雄实际,经我委研究决定, 现就制定楚雄州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由“电费+服务费”组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用于补偿充电设施运营成本。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充电电度收取,公交车辆(含出租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85元/千瓦时;非公交车辆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95元/千瓦时。

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此次制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是楚雄州辖区内最高限价,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标准,但可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情况适当下浮。

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云南省电价价目表大工业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价。

充电时只能收取充电服务费,不得再收取停车等费用。

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在收费前,必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到期届满,州发改委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开展成本监审和价格调查,并重新制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五、《楚雄州发改委关于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批复》(楚发改价格〔2016〕497号)同时废止。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