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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州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453号建议的答复
楚发改办〔2017〕399号


倪志文、邓永莲、代丽菊、杨胜利、陈明贵、李琼会、纪菊丽、陆绍芬、李善武、杨正波、黄怒雄、周树荣、袁曼、杨晓萍、罗云、周菊芳、施丽琼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增加全州政法部门执法执勤车辆的建议,已交我们办理,感谢你们对我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深入调研和向省车改领导小组汇报反映,现答复如下:

一、对提案所提问题的调研和向上汇报反映情况

你们提案所提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由于保留执法执勤车辆数量有限,使整个政法系统处突工作爱到严重影响,警务保障和司法调解工作受到制约,公安日常执法执勤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办案保密和安全保障风险加大等四个问题,通过我们调研、座谈和走访,这四个问题确实存在,有些问题还显得比较严峻。为了全面把握这方面的情况,我们也横向同迪庆州以外的州市作了了解,情况基本一致,一些地方的影响比我州还严重。总之,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政法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不容忽视,必须调试重视。对此,我们就这一情况专门到省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了汇报反映。他们表示,也收到了其他州市的相同情况的反映,已向省委、省政府作了汇报,并向中央车改办提了意见建议,请求对云南省等民族省区的特殊困难给予倾斜和照顾。

二、对州级仅限范围内所提意见的办理情况

关于适当增加政法部门执法执勤车辆的问题。中央车改办批复云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是从省级到乡镇,“一批到底”的批复,省州县三级保留多少辆车、保留车辆的分配比例等问题没有调控权,只能照规定执行。即省级保留现在编制数的30%、州市保留50%、县市保留70%。如全州政法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确因工作实际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总体方案的政策规定,可以超出留用比例或增加配置,但每超留或配1辆,就必须扣减部门每年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执行,留用比例超过90%的不再发放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这一政策设置,给增加保留车辆或中配置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我们在推进改革阶段,也垂询过州级政法相关部门“是否扣补增车”的意见,但所有政法部门均未在所报车改方案中提出这一要求。除此之外的“增车”渠道,在未得到中央车改办的批准以前,作为省和州市都无权开口。

(二)关于采用市场化办法缓解执法执勤用车压力的问题。按照《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楚办发〔2016〕11号)要求,州本级建立了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平台,其职能包括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用车需要。国家和省的总体方案还规定,州级和县市级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事故处理中,调用单位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综合保障平台车辆无法满足应急工作的情况下,可通过临时调用相邻县市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进行保障,但对通过市场化办法(实际就是政府购买服务)来解决日常执法执勤用车不足的问题没有政策依据。对此,我们将向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议,适当扩大州级综合保障平台中10辆综合执法平台车辆使用范围,用于缓解政法部门执法执行工作用车压力,但其管理、收费仍然按现行平台政策管理不变,对相关部门的公务交通支出的节支率控制政策不变。

(三)关于加强日常管理与监督的问题。按照国家和省以及省批复我州和改革方案,车改后所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必须专门用于一线执法执勤,不得用于普通公务出行,据我们调研的情况,现在个别政法部门将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用于领导普通公务出行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甚至有固定使用的情况,这是严格禁止的。对此,州车改办已按照省车改办《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车改办〔2017〕6号)的要求,及时制定了《楚雄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楚车改办〔2017〕2号)印发到州级各参改部门和10县市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对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调研车、老干部服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车喷涂统一标识和监督电话,并对样式、尺寸和喷涂位置进行了明确规定。随后,所有公务用车将按照省车改领导小组和州委、州政府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从而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巩固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成果。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再次感谢您对公车改革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梁聪聪 3369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