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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州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338号提案的答复
楚发改办〔2017〕371号


王亚明、高勇、温少昌、丁艳芬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楚雄州公立医院药品零加成后配套政策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问题

(一)医疗服务项目的制定权限集中在国家、省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05年全省统一规范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3966项,由于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到目前为止,医疗服务项目已增加到5500多项。2012年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开展了全国医疗服务项目的统一和对接工作,由于此项工作情况十分复杂,各地对同一医疗服务项目的习惯表述差异太大,导致项目对接工作无法开展。云南省卫计委、发改委等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放弃了医疗服务项目的统一和对接工作,明确了云南省继续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政策。

(二)为切实解决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报批问题,云南省物价局出台政策,改变了原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必须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医疗机构测算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执行自己测算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逐级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批复收费标准,经省级部门批准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政策下发全省医疗机构统一执行。

二、合理测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问题

按照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州医改办、州卫计委、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等职能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测算工作,测算工作坚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以及“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降低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彝医、康复等服务项目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符合我州特点的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医疗服务体系,最终实现医保政策可持续,医院改革有动力,医务人员受鼓舞,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改革目标。

三、关于出台综合补偿机制和保障管理医院日常运转问题

根据云南省的实际,省级相关部门出台了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811”补偿和化解机制,即: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高于80%、财政补助不低于10%、医院通过降低运行成本自行消化不高于10%的原则进行补偿和化解。州医改办、州发改委、州卫计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等部门正在按照上述原则测算补偿方案,确保2017年9月1日前出台楚雄州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