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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楚雄州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楚发改收费〔2017〕424号


州级各有关公立医院:

根据省医改办、省卫生和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五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云医改办发电〔2017〕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楚政通〔2017〕44号)要求,按照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94号)精神,经2017年8月14日州发改委召开的《楚雄州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通过,并报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楚雄州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楚雄州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中关于药品价格实行购销差率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兼顾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183项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诊查、会诊、护理、注射等综合医疗服务类30项,手术类102项,精神科特殊诊疗1项,中医及民族医类50项;降低17项利用大型医用设备开展的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其中:检验类7项、影像类10项(详见《楚雄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表》)。

三、本次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规范,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贫困人群和持有《农村特困救助证》的农村贫困人群,免收挂号费和诊查费,减半收取床位费。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根据国家和省、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管理,并按医疗收入结构变化,合理调整医保支付额度。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六、公立医院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门诊、住院收费窗口等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政策及服务规范等内容;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无偿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的查询服务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免费向住院患者提供饮用水。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畅通12358监管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更新医疗服务项目,同步做好与医保部门的对接工作,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管理,深化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畅通12320卫生热线,及时妥善处理医患矛盾。

九、执行本通知的城市公立医院为:楚雄州人民医院、楚雄州中医院、楚雄州第二人民医院(州精神病院)、楚雄州广通医院(州传染病医院、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直属附属医院)、楚雄州妇幼保健院。

十、本通知自2017年8月21日零时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立医院应及时向州发改委、州卫计委、州人社局报告。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