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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省发改委等8厅局《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楚发改资环〔2016〕591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

现将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6〕1319号)转发给你们。州级有关部门将按照《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十三五”规划》、《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要求及明确的任务分工,稳步推进全州资源环境生态管控制度,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州发展改革委 州财政局 州国土资源局

州环境保护局 州农业局 州林业局 州水务局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