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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发改价检处〔2017〕3号
楚发改价检处〔2017〕3号


当事人:永仁县人民医院

根据中央和省加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等改革进程中开展价格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抽查的部署要求,楚雄州发改委于2017年5月4日至5日派出检查组对该单位2015年1月以来的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了价格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经查证:该单位在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销售的每千克进货价30元以上中药饮片的购销差率,违反了云发改物价﹝2012﹞1125号文件规定的“购销差率执行20%-15%”的政策规定,部分中药饮片违规加价多收金额21549.51元。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金额21549.51元属于价格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和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楚雄州发改委依法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1549.51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