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发改价检处〔2016〕3号
楚发改价检处〔2016〕3号


元谋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楚雄州发改委关于在全州开展生猪屠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和群众投诉举报,我委派出检查组于2015年10月30日对该单位2015年1月以来执行中央明令取消收费政策的情况开展了重点检查工作。经查证存在以下事实:

该单位在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向经营户继续收取国家2015年1月1日起已经免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向县城经营户每头收取检疫费4元,收取数量11194头,收取检疫费金额44776元; 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产地检疫费每头收取2元、产品检疫费每头收取4元的标准向经营户收取,收取检疫费金额19703元。县乡共计向经营户收取检疫费金额合计64179元。该单位的该项收费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 [2014]101号)文件中“自2015年1月1日起, 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的规定,对中央发出公告后已经明令免征的收费项目未在2015年1月1日起免征检疫费。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5月期间向经营户继续收取的检疫费金额64179元属于价格违法所得。

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经楚雄州发改委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4179元;

二、免予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64179元缴入州级国库,收款人名称: 楚雄州财政局,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该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执法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