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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州州级医疗卫生机构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楚发改收费〔2018〕285号


州级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年来随着社会车辆的逐渐增多,医疗卫生机构的机动车停放矛盾突出,为有效保障医患双方机动车停放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楚发改收费〔2017〕637号)文件规定,州发改委不再审批州级医疗卫生机构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废止《楚雄州州级医疗卫生机构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管理规定》(楚发改收费〔2011〕34号)文件。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请州级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