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发改办〔2018〕280号


各科、室、局、中心:

新修订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6月14日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保障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中央及省州有关规定,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开源节流,注重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强化预算管理刚性;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款相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到账实相符;对经费收支活动进行账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发改委财务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单位经费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结合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项业务费(小专项)和州级项目(大专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委办公室汇总提出预算方案,通过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统一编制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六条 各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支出。事前编制预算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单位的一切收入均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自行设置“小金库”。单位收入包括财政预算、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等。

财政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收入等。

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收入主要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各项业务经费。

办公室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做好各项经费的拨入工作。

第八条 发改委房屋租金、存款利息、资产处置等各项“非税收入”统一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缴、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单位的一切支出均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单位支出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经费支出等。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统一津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工资福利支出。

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党组织活动经费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统筹外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等。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超预算列支,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用途,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经办科室须提出方案向州财政局申报调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单位的经费支出除必须使用现金结算以外的财务支付业务,原则上通过公务卡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因公需支出经费时,应按审批管理报批后方可开支。财务人员在预算限额内,凭有效报销凭证,予以审核报销,在规定的经费账户和科目中列支、核算。

第五章 审批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经费开支实行逐级审批管理办法,凭有效凭证和相关附件核销。除人员经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支出外,其他经费支出需经办人签字后,按经办科室分管的委领导、财务审核人、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分管办公室的委领导、委主要领导逐级审签报销。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工资、统一津补贴、离退休费等涉及职工个人的经费开支按人事教育科和相关部门下发的通知办理。

第十四条 明文规定可以发放的奖金(奖励金)由人事教育科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具体发放方案(包括文件依据、发放人数、金额、经费来源渠道等),提交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通知财务人员办理。发放时附发放方案和党组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日常公务费、项目经费等经费开支,一次性支出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需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因特殊工作急需开支的,先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开支,但事后要在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议上通报或报告。

第十六条 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日常办公用品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内统一采购1次,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购买计划报办公室汇总后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购买。购买办公用品的票据必须列出详细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一次购物品种较多时,应附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的物品明细表,并有验收人或使用人的签字,票据上笼统写“办公用品”、“文具”等品名,无详细清单、无验收人或使用人签字的不予报销费用。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的燃油费按《楚雄州州级单位公务用车燃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楚公车办通〔2014〕9号)规定执行;维修费按《楚雄州州级单位公务用车统一招标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试行)》(楚公车办通〔2014〕10号)规定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委托维修单》需3人以上审签,办公室盖章后送单位指定的维修点修理。报销公务用车维修费时,须附维修明细单。

第十八条 公用房屋修缮和办公设备维修费

一、严格控制非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修缮费。特殊情况必须修缮时,5000元以上(含5000元)由办公室提出修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报销费用时,须附修缮方案和工程预算、修缮合同、工程决算等资料。

二、信息化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维修,由相关科室提出维修申请,报经济信息中心确定维修方案,按预计维修费用低于2000元(含2000元)报经分管领导批准,高于2000元的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由经济信息中心按季统一结算。报账时附维修费明细表。

第十九条 公务差旅费

一、公务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严格按《楚雄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楚办字〔2014〕42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楚雄州州级机关部分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楚办字〔2016〕62号)规定以及楚雄州财政局《财政信息》(2014年11月17日第51期、2014年11月18日第52期)的解答执行。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

(一)可乘交通工具及城市间交通费: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可乘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可乘坐二等舱;飞机可乘坐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到昆明和州内9县出差,本人不能提供双程或单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按单程昆明90元,双柏、南华、牟定20元,姚安35元,大姚、元谋、禄丰50元,永仁85元,武定70元报销双程或单程城市间交通费。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上限标准:赴州内出差的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60元;赴省内州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30元;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三)伙食补助费:赴州内、省内州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即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余省市每人每天100元。

(四)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派车、单位租车出差的,不得再报销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三、从严控制公务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公务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经费支出。因工作需要出差的,按以下规定审批报销。

(一)出差前须填制《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外出批准单》(以下简称“批准单”,详见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其中处级干部出差由委主要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委分管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出差前须报告委主要领导,并告知委办公室负责人);驾驶员出差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因紧急情况或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外出时,需口头报告同意后方可出差,待出差结束后补填批准单。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确需乘坐飞机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审签“批准单”后,按职级标准乘坐飞机。

(三)公务出差结束后,填制《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单》,经办公室分管后勤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审核签字,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销。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公务差旅费时须提供有委主要领导批准的相关文件,方能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回单位按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回单位按规定报销。

五、公务出差住宿费凭有效票据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必须由个人公务卡结算,公务卡刷卡凭条作为报销依据之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边远地区出差,或者住在自己家里,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地方,由提供住宿的单位提供(加盖公章)书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费用时可以不提供公务卡刷卡凭条。

六、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在州内出差原则上选择县发改(粮食)局的协议宾馆住宿,协议价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协议价付费,超出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

七、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由个人自理;超标准发生的差旅费(如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等)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八、公务出差期间,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照《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交纳食宿费的通知》(楚办字〔2013〕47号)规定标准自觉交纳伙食费。

九、报销公务差旅费时应提供楚雄州发改委公务用车申请派车单或者州级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平台公务用车申请表、住宿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因公外出批准单,抽调参加专项检查(督查)等工作任务有文件依据的还应提供相关依据,参加会议、培训报销往返差旅费的应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等。公务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还应出具《楚雄彝族自治州工作人员公务就餐费收据》(或伙食费缴费证明)。有本条第四款情形的必须提供相关书面说明(证明)。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

一、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楚雄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楚办发〔2014〕7号)、《楚雄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暂行)》(楚接待字〔2017〕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经批准、不按规定程序接待、超标准接待或相关材料不全的,不予报销费用。

二、接待标准(餐标为午餐、晚餐,不含酒水、饮料):接待厅局级的,日常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180元,工作陪餐标准为每人每餐220元;接待处级的,日常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160元,工作陪餐标准为每人每餐180元;接待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的,日常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120元,工作陪餐标准为每人每餐140元。接待对象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因招商引资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按照州招商部门的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四、公务接待要有派出公务活动单位的公函或依据才能统筹安排接待。不得接待无公函无依据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得超标准、提升规格接待,不得提供烟酒,不得违反规定结算、报销接待费用,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五、公务接待必须坚持按公务性质、对口接待的要求分别接待。对口科室负责人接待由科室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科室自行安排接待,特殊情况经委主要领导同意也可由办公室安排;委领导接待原则上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和需接待用品的,事前必须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并按照“热情、周到、节俭、得体、安全”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六、公务接待在一天以上或被接待人员超过10人的,由接待牵头科室拟定接待方案,按接待方案组织实施。

七、公务接待原则上应选择在上级选定的定点公务接待住宿、用餐定点服务单位。

八、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由经办人个人公务卡结算,公务卡刷卡凭条作为报销依据之一。

九、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经办人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详见附件2),并由分管领导审签。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车辆使用安排,牵头单位、陪同领导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相关情况。

十、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时应提供接待公函或依据、接待方案、公务卡刷卡凭条、接待清单等附件。

第二十一条公务会议费

一、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纳入单位预算,并单独核算开支。

二、组织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严格按州委办、州政府办《楚雄州州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楚办字〔2015〕71号)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

四、组织召开三类会议要严格按照州委、州政府批准的规模、人数、天数、经费组织实施。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需要临时召开的,应提前报州委、州政府批准后召开。

五、三类会议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50元(包含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在楚雄市主城区召开的州级会议,楚雄市城区范围内参加会议的人员不核拨住宿费,会议费按每人每天180元核定。

六、组织召开四类会议,需安排食宿的,由经办科室提出会议组织实施方案(含会议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组织召开,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七、四类会议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包含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在楚雄市主城区召开的州级会议,楚雄市城区范围内参加会议的人员不核拨住宿费,会议费按每人每天160元核定。

八、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直接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九、报销会议费用时须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公务卡刷卡凭条等附件。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

一、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制度。举办培训需制订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天数、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分管领导和财务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严格按州委办、州政府办《楚雄州州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楚办字〔2015〕7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包含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四、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授课的,不得领取讲课费。

五、培训场地不得摆花草、制作背景板。7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等活动。

六、培训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直接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七、报销培训费用时须提供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位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公务卡刷卡凭条、发票等附件。

第二十三条 报刊杂志费。报刊杂志征订按对口管理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上级要求,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征订,并由财务人员审核报销。报刊杂志费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报销报刊杂志费时应提供订阅依据。报刊杂志由办公室统一分发。

第二十四条 借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遗属生活费,离退休人员慰问费、护理费、报刊杂志订阅费、代管费、特需费等由人事教育科核准,逐级审核签批,办公室财务人员凭人事教育科通知造册发放、支付。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按照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由委机关工会根据财务人员提供的职工工资总额按年计提,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通过税务机关上缴上级工会。

工会经费的开支按《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会经费管理规定(暂行)》(楚发改办〔2018〕1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活动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委机关党委办公室根据财务人员提供的职工工资总额按年计提,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拨入委机关党委账户。

党建经费的开支按机关党委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报销凭证是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发生支出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报销的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明细账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报销凭证要素包括:开具日期;物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手人签字;审批人签字等。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填制《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单》,其他费用报销填制《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费用报销单》,原始票据粘贴在报销单后面。

第三十条 报销凭证应粘贴规范整齐(原始票据粘贴以费用报销单的左上角对齐)、内容清晰完整,附件齐全。对填写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审批手续不完备,附件不全,粘贴不整齐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完善。如补充不完整以及存在涂改、刮擦挖补的报销凭证,不予报销费用。

第三十一条 报账时间要求。费用报销应在业务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善报销审批手续将单据交财务人员办理费用支付手续。业务工作完成时间以票据、出差批准单或派车单的日期起算。因经费紧张、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的,报账时间可适当延长。

费用报销单的日期原则上填写交财务人员当天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委机关1-11月结账截止日期为每月的最后一天。平时的原始凭证交由出纳收款、付款、保管,在每月结账截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出纳交由会计作账务处理,12月份每半个月结账交账一次,以便统算全年的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购置的设备、物品,印刷、维修和有关服务,按政府采购程序先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报批、支付费用。年初部门预算安排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支出应于当年9月底前支付完毕,其中常规性办公设备购置应于当年6月底前支付完毕;预算执行中安排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支出应于预算指标下达30日内支付完毕。

第三十五条 各科室在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时,应填报《楚雄州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及审批表》(详见附件3)、《楚雄州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明细表》(详见附件4),经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编号,审核资金来源和额度,由经办科室负责人(或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财政相关科室审批。

第三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批准的代理机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属公开招标的按公开招标的程序办理;属竞争性谈判的按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办理;属邀请招标的按邀请招标的程序办理;属询价采购的按询价采购的程序办理,并填制《楚雄州发改委政府采购项目询价情况表》(详见附件5)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货物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后,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后填制《楚雄州州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付款确认书》(详见附件6)。

第三十八条 涉及政府采购项目费用报销时应提供经批准的楚雄州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及审批表、楚雄州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明细表、政府采购合同、成交通知书(或楚雄州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货通知书,分散采购项目批准书,政府采购项目申请批复)、楚雄州州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付款确认书及发票等附件。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六类。

第四十条 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购置固定资产应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实物资产的管理,财务会计负责做好会计核算,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实物资产使用人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每年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与财务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含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书面报告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处置,并据实做好账务处理。

第八章 借款管理

第四十三条 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因公确需借支公款的,应填写“借款单”,经委主要领导审签批准后,到财务人员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十四条 干部、职工因公务借支的公款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财务人员处核销,不得跨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发改委经费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四十六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委领导,在年度财务结算前组织人员对单位经费收支、核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工作需要时,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及时核查。

第四十七条 财务人员按财政部门要求做好部门预决算,编报单位财务报表,及时准确地在委局域网上主动公开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情况,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在执行本办法期间,差旅费、接待费、培训费、工会经费和党组织活动经费的计提、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如有新的规定和标准出台,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发改办〔2014〕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