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楚发改价格〔2018〕369号


楚雄供电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1号)要求,为确保不折不扣完成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 10%”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楚雄州贯彻落实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 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任务要求,并纳入了国务院 2018年大督查内容。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各级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本地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任务,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确保降价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清理规范重点

(一)清理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电力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各地要认真清理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过户手续费、磁卡补卡费、复电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的要求,对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取消。

(二)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理退费政策各地要对已出台的降价措施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已出台的各项电网清退费工作执行到位。检查重点:一是按照《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45号)规定,于 2018年7月31日前将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全部退还用户。二是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44号)的规定,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免收政策;三是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58号)规定,落实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 50%的政策。

(三)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53号)的相关规定收取电费,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通过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实现省内一般工商业用户全部按照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今年内各县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电量不得少于当地一般工商业电量的 3%。

1.对于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终端用户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丰枯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

2.对于终端用户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电网企业应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丰枯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与终端用户直接结算电费。

3.对暂不具备直接供电、需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超过其向供电企业缴纳的总表计量电费金额。具体要求如下:一是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按相应的丰枯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量表,峰谷分时电量表安装和安装费由转供电主体承担。二是终端用户为预付费卡表、暂无条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可按该转供电主体上一年与供电企业实际结算的平均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上一年实际平均电价标准由供电企业测算,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用户公布。转供电主体按抄表周期与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三是转供电主体的运行服务费用(含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赁费、物业服务费、管理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将上述费用分摊到电价中或以分摊上述费用为由大幅提高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四是终端用户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缴纳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纳周期保持一致。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的电费清单。

三、工作步骤及责任分工

(一)2018年7月20至31日,任务分解阶段。为确保楚雄州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取得实效,今年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当地一般工商业用电量不少于3%的电量开展转供电环节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2018年8月1日至20日,开展摸底调查、制定实施方案阶段。一是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联合当地供电企业,对所在地区所有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用户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包括转供电户数、电量、电费收取和交纳方式等情况,详见附件3。二是督促当地供电企业公示各转供电主体上一年实际平均电价;三是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任务目标及本通知中明确的政策界限形成具体实施方案,逐项明确任务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内容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各县市摸底自查情况及工作落实方案和请于 8月29日前报送州发改委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县级供电企业)

(三)2018年8月20日至9月10日,开展政策宣传和督促整改阶段。一是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公示文件、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让一般工商业用电户清楚了解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二是要尽快组织当地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等转供电主体召开政策提醒告诫会,宣传解读电价政策,告诫转供电主体规范电费收取方式,组织转供电主体填报自查清理表,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规范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县级供电企业)

(四)2018年9月10日至30日,开展监督检查阶段。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于9月上旬开展专项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转供电主体是否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是否与目录电价绑定收取其他费用、是否随意分摊相关运行服务费;以及当地供电企业是否将降价措施执行到位、是否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是否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是否公布上一年转供电主体的实际平均电价等行为,限期结束仍未整改到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省物价局将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同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县级供电企业)

(五)2018年10月,后评估阶段。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了解一般工商业用户是否有降低用电成本的切实获得感。(责任单位: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清理工作定期报送制度。从 8月份清理工作开始至 9月底完成清理工作期间,建立清理工作的旬报制度,每月 9日、19日、29日(节假日顺延),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取消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清退临时接电费、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和污水处理用电免收基本电费等政策落实情况,以《转供电企业清理规范情况表》及《县市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进展统计表》形式报送州发改委(详见附件 3、4)。

(二)加强协调配合。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不定期督查,重点督查是否按要求推进落实各项工作,清理目标是否按时完成,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省物价局将于9月初对部分州、市转供电清理规范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