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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发改价检处(2018)1号
楚发改价检处(2018)1号


当事人:南华县人民医院

根据中央和省加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等改革进程中开展价格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抽查的部署要求,楚雄州发改委派出检查组对该单位2016年1月以来的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了价格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通过查证有关医药价格相关票据、账本及有关资料,核实提取行政执法证据材料,依法依规进行了调查检查工作。

经查证:该单位在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销售的每千克进货价100元以上中药饮片品种的进销差率,应执行规定的15%的差率,实际在执行中加价率按20%执行,违反了云发改物价〔2012〕1125号文件规定,销售的每千克进货价100元以上中药饮片的品种违规多收金额3428.51元。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金额3428.51元属于价格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和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金额3428.51元的行政处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