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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工作的通知
楚发改价格〔2018〕475号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用能成本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的要求,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1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行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11号,楚发改价格〔2018〕415号文转发)和《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有关事项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18〕369号)要求,为确保一般工商业降价政策有效传递落实到终端用户,打通降低电价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保证工商业用户对降价的获得感,现将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转供电主体甄别统计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中对转供电行为的定义,对区域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进行再核实、再清理,凡是有工商业转供电用户的转供电主体均须包含在内,建立并定期更新转供电主体台账。(各县市供电分局负责,发改局配合)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一)全面清理四次一般工商业降价是否执行到位,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向转供电主体执行丰枯峰分时电价。(各县市发改局、供电分局负责)

(二)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超过其向供电企业缴纳的总表计量电费金额。(各县市供电分局负责,发改局配合)

(三)督促转供电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将四次一般工商业降价落实到每个一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运行服务费用(含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赁费、物业服务费、管理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将上述费用分摊到电价中或以分摊上述费用为由大幅提高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各县市发改局、供电分局负责,供电分局负责日常监督)

(四)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缴纳周期应当与总表电费缴纳周期保持一致。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的电费清单,接受终端用户的监督和质询。(各县市供电分局负责,发改局配合)

三、建立转供电环节电价公示制度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云南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公示牌”(字体为三号以上),主动公开公示国家和省的电价政策、供电企业抄表收费情况、终端用户电量及电费结算情况、运行服务用电量和电费情况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接受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电网企业的指导及终端用户监督。其中,转供电主体向供电企业交纳电费情况的公示信息由各县市供电分局提供。(各县市供电分局负责,发改局配合)

(二)各转供电主体应向终端用户发放“用电交费明白卡”(字体为三号以上)详细记录其各抄表周期的电量和电价情况,提高收费透明度。(各县市供电分局负责,发改局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各转供电主体在10月30日前完成“云南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公示牌”(附件1)悬挂,公示向终端用户收情况,制作“用电交费明白卡”(附件2)向终端用户发放,登记全年各月电费收费情况。

(二)各转供电主体在10月31日前完成“云南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公示牌”中公示国家和省的电价政策文件(附件3)、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附件4)、《2017年转供电主体用电量价费告知单》(附件5)、《2018年转供电主体实际降价涉及电量电费告知单》(附件6)、2018年各月向转供电主体收费情况(附件7)的制定,式样由各县市供电分局提供。(各县市供电分局负责,发改局配合)

(三)认真做好旬报制度。自8月开始,要求各县市发改局和楚雄供电分局按“云价价格〔2018〕101号”(附件2-4)每旬报送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底数情况(各县市转供电主体企业数,及涉及的转供电终端用户数,收取电价水平等)、工作措施、成效情况(清理数、电价降低水平、幅度及减负金额)。(各县市供电分局负责,发改局配合)

(四)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认真督促转供电主体和供电分局按期完成公示,对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情况进行督查,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涉及一般工商业用电的转供电环节收费开展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不执行目录电价、与目录电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不执行国家和省各项降低电价措施、随意分摊收取公共用电和损耗等价格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各县市发改局负责,供电分局配合)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