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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楚发改办〔2019〕140 号


各科、室、局、中心:

根据上级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委《工作规则》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办公室制定了《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包括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两个方面。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单位层面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存在的风险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和客观的评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和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委办(财务)、工会、人事、党务、信息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会、人事、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牵头部门为委办公室(财务部门)。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五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由单位党委(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并定期轮岗。

第七条 财务会计机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

(二)管理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和年终决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单位经费、资产等活动情况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四)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评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

(五)负责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六)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七)负责财政票据的领购、分发、年检、缴销等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九)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财务管理知识。

(十)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预决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认真学习并监督财务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经法规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二)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单位各项事业发展的财务年度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单位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管理。

(四)负责审核本单位的会计凭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分析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协调单位内部科室人员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与财政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负责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

第九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方案和单位工作业务实际需要,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并将经批准的部门预算中的专项业务费和州政府下达的州级项目预算分解到相关责任科室。

(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做好机关经费账、工会账、党建经费账、军供粮差价补贴款专账。

(三)定期分析本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保证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合理地使用资金。

(四)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五)利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负责本单位债权、债务账面清理和固定资产账务清查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保管、财政票据的领购和分发、政府采购的登记编号,配合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划拨、报损、报废的申报审批工作。

(七)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做好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修改完善工作。

第十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按月与单位会计核对现金收支及余额、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收支及余额,确保资金安全,账账、账实相符。

(二)加强开户银行账户的管理,发生收付 业务时,要逐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不定期抽查银行对账单,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按月与开户银行和单位会计核对银行存款账面数,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实、账账不相符或发生未达账项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负责对机关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四)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和经费报销程序,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五)根据本单位人事部门的通知,按月计发在职及离退休工资和遗属生活费、劳务派遣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务费,按月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

(六)负责财政票据的开具、年检、缴销、报表填报和非税收入的上缴等工作。

(七)负责单位法人章、空白收据、银行票据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好单位的有价证券。

(八)配合单位人事部门做好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核定、收缴工作,做好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收缴、清算工作。

第十一条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计划。

(二)负责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政府采购的申报审批、调配、维修维护和资产台账的登记工作。

(三)提出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报损、报废、处置意见,经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办理资产报损、报废、处置审批手续。

(四)定期清查单位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与财务人员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

(一)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三)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预算业务控制

(一)单位财务人员根据人员和车辆编制、在职和离退休实有人数、车辆实有数、遗属生活费补助标准和公用经费标准等编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年度预算。

(二)各科室应根据相关政策依据和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本科室专项业务经费预算,经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财务人员统一编制业务经费年度预算。

(三)各科室应根据单位职责、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依据以及项目库储备项目,提出本部门州级项目经费年度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报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审核后送财务人员统一编制州级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四)财务人员将各科室申报的专项业务经费和州级项目经费进行汇总,报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提交委党组或委务会研究决定,然后报送财政部门。

(五)财务人员将经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分解到各责任科室,并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各科室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因特殊情况需年中追加(减)经费预算的,由相关科室写出专题报告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并与财务人员沟通后报财政部门追加(减)。

(七)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由财务人员编制决算报告。有项目支出的,项目科室须向财务部门报送项目支出进度和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情况。

(八)严禁编制无依据、不切实际、无法执行的经费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收支业务控制

(一)经费收支及费用审批报销严格按照《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楚发改办〔2018〕280号)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五章审批报销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财政票据由财务人员负责向财政部门领取,实行统一领购、集中开票、统一核销、验旧领新制度。有收费业务的科室要由专人负责收费管理工作,准确掌握收费标准、适时监督缴库情况,保管好票据和相关收费资料。财务票据专管员要对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缴库情况。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州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三)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等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造册报州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单位政府采购审批表报财务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并严格按照《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楚发改办〔2018〕280号)第六章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控制

(一)单位出纳要严格执行现金限额管理规定,严禁大额现金支出,除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结算以外的财务支付 业务,原则上通过公务卡和转账方式结算。

(二)发生现金收付时,出纳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定期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并按月与会计核对库存现金账面数,做到账实、账账相符。账实、账账不相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处理。

(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员对单位的总体资产进行调剂和全方位监管,科室负责人是科室保管、使用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所保管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负责,资产保管人、资产使用人是直接责任人,对本人保管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负责。

(四)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楚发改办〔2018〕280号)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控制

(一)本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主要有政府采购中的货物购销合同、服务合同、车辆保险合同、人身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合同签订前合同文本须经单位法律顾问审查。

(二)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须经办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三)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

(四)合同签订后,单位领导应适时督促经办科室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五)财会人员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人员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人员须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属于涉密合同的,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七)合同发生纠纷时,经办科室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科室应向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控制

(一)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当集体决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在进行项目建设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并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四)建设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结算价款,在建设过程中需预支项目工程款的,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进度预付工程款。

(五)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六)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账务处理程序控制

(一)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使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各种辅助性账簿。

(二)账簿的登记、对账、结账、改错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记账凭证采用复式记账凭证。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和外来的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出纳人员必须严格审核第一道入口关,对不符合填制要求的原始凭证,有权退回重新填制。

(四)委机关1月至11月份的结账截止日期为每月末的最后一日。月内的原始凭证由出纳保管,在每月结账的截止日期后3日内交会计作 账务处理。12月份的原始凭证每半个月交一次给会计作 账务处理。

(五)按规定作好账务处理后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每月由会计人员装订成册归档。

(六)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及需要财务会计报告的部门所规定的种类和编制要求填报,做到账表相符。对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定期由会计作出详细对比分析后报送委领导及相关科室。

(七)机关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条 会计电算化控制

(一)电算主管负责协调、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负责记账凭证的审核,对打印输出的账薄、报表进行确认,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

(二)软件操作由机关会计兼任,负责编制输入记账凭证、对经过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记账、月末结账,负责固定资产卡片的输入和记账凭证的生成,负责输出打印、装订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负责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三)上机操作人员要明确和严格遵守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严格管理和定期更换操作密码,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操作会计软件。

(四)不得将输入计算机的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机内账薄。

(五)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六)配备机关会计电算专用计算机,该机除会计电算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该机上做任何操作。

(七)为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禁止操作人员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机内的会计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八)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九)为防止会计电算专用计算机感染病毒,导致机内会计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由专业人员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控制

(一)委机关会计档案包括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上的电子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会计数据,含记账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告等。

(二)会计档案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部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会计报告等资料由会计整理归档临时保管一年,一年后交由委档案室专人保管。

(三)本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的,须经财务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四)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会计档案时,需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借阅人姓名、借阅日期、数量、内容、归还日期等情况登记清楚。借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宗,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

(五)单位内部、单位与单位之间移交会计档案时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六)会计档案销毁时,应先经过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财务经办人签署意见,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二十二条 会计工作交接控制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会计工作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分管领导监交。

(二)出纳人员交接时应当面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会计人员移交时应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填制会计凭证并登记账目,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编制总账和明细账余额表。同时移交会计核算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将单位整体财务管理情况、财政财务政策等交接清楚。

第五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的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处理机制。

(六)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 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科室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岗位培训和管理,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会账务、党建经费账务、军供粮差价补贴款专账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