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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楚雄州“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发改财金〔2019〕1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楚雄州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州发展改革委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人民银行楚雄中心支行

州国资委 州市场监管局 州银保监局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楚雄州“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确定债务处置企业名单

工作内容:按照处置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确定需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并及时通报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

责任单位:州国资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僵尸企业”及去产能办),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19年5月前确定首批“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合理安排确定后续处置企业名单,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二、形成处置方案并实施

(一)仍有部分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去产能企业进行资产、债务和业务重组,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兼并重组。

工作内容:各相关利益方协商一致形成重组方案。

责任单位:州国资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完成。

(二)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僵尸企业”,应积极推动进入重整程序。

工作内容: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形成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责任单位:州国资委牵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银保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完成。

(三)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

工作内容:坚决履行破产清算手续。

责任单位:州国资委牵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完成。

三、处置困难企业的后续处置

工作内容:对列入处置名单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债务重组方案或因其他处置困难导致资产负债率持续偏高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相关规定,列入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融资和其他经营行为实行严格限制,企业应及时制定降低资产负债率方案,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转入破产司法程序进行债务处置。

责任单位:州国资委牵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完成。

四、支持资产处置盘活存量资产

工作内容: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抵押物处置规则。积极利用产权交易所、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盘活“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有效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责任单位:州国资委。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前。

五、落实完善相关金融信贷政策

工作内容: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企业”,监管部门应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去产能和“僵尸企业”债务重组政策,对债务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做到应核尽核及时核销,并落实尽职免责。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发放并购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和引入并购基金。

责任单位:楚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前。

六、落实并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和财税政策

(一)社会保障政策

工作内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兜底作用。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医疗保障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前。

(二)财政政策。

工作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用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和其他破产费用的支付。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牵头,州国资委、各州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前。

(三)税收政策

工作内容:落实好现有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支持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前。

七、支持有效开展土地再利用

工作内容:“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可交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整体或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五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州财政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前。

八、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工作内容: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企业可申请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大事记信息中添加相关信息或调整经营状态为“歇业”,以及时反映企业最近生产经营状况。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企业可申请增设重组完成相关信息恢复开业状态,以提示企业的重组情况。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前。

九、建立政府法院协调机制。

工作内容:鼓励各地区建立政府法院协调机制。任何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不得阻碍或拖延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支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条件依法受理各类破产申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前。

十、加强社会信用约束。

工作内容:对“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过程中恶意逃废债、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州国资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和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前。

十一、明确责任主体,做好组织协调。

工作内容:“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是债务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州财政局、人行楚雄中心支行、楚雄银保监分局、州国资委等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托相关工作机制,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的组织协调、推动促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财政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保监分局、州国资委等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