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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文件的通知
楚发改财金〔2019〕193号


州直各有关委、办、局,各县市有关部门、机构: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19〕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统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及时将惩戒对象名单推送实施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同步共享至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更新信息c

二、严格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备忘录》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于每季度末2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实施联合惩戒的执行情况通过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州发展改革委、州统计局,以便汇总上报。

 

楚雄彝放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统计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