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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管理的通知
楚发改法规〔2019〕2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工作,有效遏制腐败问题发生,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提升交易服务质量,打造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要求,规范项目进场管理

(一)整合平台,确保实现交易服务“一网通办”。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当前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展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本部门、本行业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评标办法等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证明材料,使交易运行管理更趋科学和规范,制度更加务实管用。要持续推进各行业系统与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融合对接,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实现交易服务“一网通办”。

(二)严格场所条件,确保达到交易平台标准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精神,进行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备用于电子化交易的电脑、开标评标嵌入式终端、开标评标显示器等系统软硬件设备和音频视频监控、门禁、专家抽取等系统,设置专门的开标室、评审室等并配置相关的服务人员。为保证项目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建立相互核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有效遏制围标串标或者工作人员被围猎,交易中心专职服务人员要建立2人以上的相互监督机制。凡是场所设置不符合标准、不具备电子化交易条件、不具备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不具备专职服务人员的交易中心均不得违规开展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违规进入不符合规定的交易中心开展公开招标活动。对不具备电子化交易条件、不能保证公平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将其交易项目委托上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未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不得利用交易中心名义进行违规操作。

(三)明确受理范围,确保项目进场规范化。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挂牌、拍卖的项目,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批核准意见,由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负责实施全过程监管的项目,做到“应进必进”“平台之外无交易”。不属于必须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挂牌、拍卖的项目,但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主动要求进场交易的,由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并负责全过程监管的,方可进场交易。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决定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同意并负责全过程监管的,方可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方式实施招标。

二、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一)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履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行业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环节公开(公布)事项的审批备案、抽取专家数量及专业类别的审查,履行好开标会议、专家抽取、评标会议等重点环节的现场监管职责。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履职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转办、移交的线索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要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涉“黑”、涉“恶”等问题,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为。不得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交易活动,不得违规审批、核准项目,不得擅自批准调整项目投资预决算,不得出现对本行业中发生的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不及时查处情况。

(二)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招标人履行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主体责任。负责依法拟定招标公告、文件、公示等交易信息,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要对拟发布的信息文本进行审查并签名;负责开标会议主持、评标委员会组建、异议答复、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投标保证金的设立和收退管理,按时按标准退回投标保证金,严格履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核验、确认、收退、保管及违约追缴等职责。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设置各类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不得与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隐匿、销毁档案资料。

(三)依规履行委托代理职责。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代招标人履行相关职责,依法办理相关业务。执行好相关纪律,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及综合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借用资质或者超资质范围从事相关业务,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服务过程中行(受)贿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隐匿、销毁、伪造、变造档案资料。

(四)严格履行服务监督责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进行服务监督,加强对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不得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影响交易结果。

(五)优化交易服务责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交易活动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场内交易服务。要加强交易场内的监督,对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报告,认真履行服务管理职责。要精简办事材料,不断优化服务和办理流程,完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最多跑一次”的运行机制,为交易各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不得设置门槛,不得代行审批或者变相进行审批,不得代理交易活动,不得私下与相关利益关系人串通并违法获取额外收入。

(六)严明诚信投标纪律。投标人要诚信参与项目投标,要确保提交的所有资料、填写数据等真实、合法、有效。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执行好相关纪律。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捏造、伪造、使用非法手段提供事实材料等违规参与投标,不得围标、串标、行贿等非法谋取利益,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不得违法转让、转包、分包。

(七)客观公正评审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下,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合理的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应回避而不回避,不得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收受财物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玩忽职守、渎职,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三、加强交易管理,统筹协调做好服务

(一)高度重视,形成协同配合和执纪执法的工作合力。各县市、州级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项目进场交易管理的责任感,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协同推进项目进场交易规范有序。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凡属于工作中存在贯彻执行交易政策法规不到位、违法违规操作、不履行职责、不担当作为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的,一旦发现,绝不姑息,及时将情况上报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由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全面公开,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招标人、审批人、行政主管等部门要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和“应公开、尽公开、必公开”的原则,对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的相关要求,及时、规范公开审批核准、招标、中标、暂停(终止)招标、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处理决定、考核结果、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并对所公开的信息承担相关责任。

(三)强化监管,确保客观公正实施招投标成果。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确保招投标成果客观公正的实施。要严格落实承包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由招标人压证施工制度。因特殊情况需更换相关人员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人员应当为承包方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强化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项目实施、合同履行、信息变更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管理,保证项目档案资料安全合规。招标人为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的具体责任人,承担项目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要保证项目审批、交易、实施等全过程档案齐全完整、合规安全。交易中心负责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和查询。

联系人及电话:董光丽 616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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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