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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禄丰志鸿贵强贸易有限公司矿渣烘干预磨系统环保节能改造提升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楚发改资环〔2019〕317号


禄丰志鸿贵强有限公司:

禄丰县行政审批局报送的《禄丰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禄丰志鸿贵强贸易有限公司矿渣烘干预磨系统环保节能改造提升项目节能报告审查的请示》(禄行审请〔2019〕3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的相关要求,我委委托节能咨询服务机构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节能评审,审查意见如下:

一、《节能报告》对项目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评估,内容深度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有关规定要求,节能措施有针对性,评估结论客观合理。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相关节能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项目核算年耗电为1397.02万kW·h,折标准煤1716.94tce;年消耗煤4320t,折标准煤3019.68tce;年消耗新水4500m³;年综合能耗当量值4736.62tce,等价值7322.50tce,项目完成后,能源消费增量为627.45tce(等价值)。

三、项目m值为0.072(m≦1),n值为0.09(n≦1),对我州完成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影响较小,准予通过节能审查。

四、请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项目竣工后若达不到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五、如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项目规模及内容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4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