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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一、行政许可事项(10项)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5、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6、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7、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煤矿投资项目核准;

8、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9、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10、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

二、行政处罚事项(61项)

1、对违规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处罚

2、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3、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4、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5、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期限不足3年的处罚

6、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7、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8、对粮食经营者陈粮出库未按照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9、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10、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1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12、对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供应的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3、对粮食收购者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处罚

14、对粮食收购者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15、对粮食收购者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处罚

16、对粮食收购者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处罚

17、对粮食收购者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18、对粮食收购者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处罚

19、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20、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21、对粮油仓储单位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国家储备”和“中央储备”字样的处罚

22、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23、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24、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25、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6、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7、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及安全生产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8、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29、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规定或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30、对煤矿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31、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32、对煤矿重大危险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33、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3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35、对煤矿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36、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37、对安全间距、安全出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38、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39、对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40、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处罚

41、对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

42、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43、对煤矿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处罚

44、对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45、对未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46、对煤矿未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47、对煤矿因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48、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49、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50、对煤矿防治水机构设置不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的处罚

51、对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没有立即停产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后没有立即停产采取措施继续生产的处罚

52、对未依照规定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处罚

53、对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计划、预案及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54、对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和采掘作业未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55、对突出矿井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或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56、对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及清理突出煤炭时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57、对突出矿井通风系统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处罚

58、对突出矿井有关人员和部门未按规定落实防突工作、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或突出矿井未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培训上岗的处罚

59、对突出煤层中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专职爆破工,专职瓦斯检查工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60、对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处罚

61、对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的从业人员打击报复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事项(0项)

四、行政征收事项(0项)

五、行政给付事项(0项)

六、行政确认事项(2项)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

2、价格鉴证

七、行政检查事项(2项)

1、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2、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八、行政奖励事项(0项)

九、行政裁决事项(0项)

十、其他行政职权事项(8项)

1、政府出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办理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3、实施云南省定价目录

4、实施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5、政府定价商品成本调查、监审

6、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7、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8、平价商店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情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