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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楚雄州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楚发改价格〔2020〕78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楚雄州发改委关于制定楚雄州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18〕66号)试行已到期。为支持楚雄州电动汽车的健康发展,大力倡导绿色出行,营造充电便利化环境,激发社会新能源汽车购买热情,利用价格杠杆推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4号)、《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129号)规定,结合楚雄实际,经我委研究决定,现就降低楚雄州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价格由“电费+服务费”组成。电费严格按国家、省电价文件执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用于补偿充电设施运营成本。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充电电度收取,公交车辆(含出租车)充电服务费由0.85元/千瓦时降低至0.65元/千瓦时;非公交车辆充电服务费由0.95元/千瓦时降低至0.70元/千瓦时。

此次制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是楚雄州辖区内最高限价,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标准,但可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情况适当下浮。

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云南省电价价目表大工业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价。

充电时只能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不得再收取停车等其它费用。

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2020年4月1日。《楚雄州发改委关于制定楚雄州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18〕66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政策,请按照新的收费政策执行。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