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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楚发改地区〔2021〕53号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13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二、确认程序及办理流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目录如有修订,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二)税务部门能准确判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办理。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由县市税务部门致函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请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州发展改革部门确认。

(三)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步意见和企业情况说明材料后,在认真查阅有关政策文件、实地调研、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确认。对个别经营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企业,在征得企业同意后,可以组织专家咨询会议,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符合实际的确认。

(四)州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需明确列示企业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条款;对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出具不符合意见。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州发展改革部门的确认意见后,及时反馈县市税务部门。

三、需上报材料

确认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情况说明(企业必须是在我州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含总机构虽然设在楚雄州外,但是在我州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企业)。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需确认事项,符合条目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需确认事项、年度收入总额结构说明以及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

(四)法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根据行业不同,相关证明材料咨询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后提供。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封面标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发展改革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州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作为企业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依据之一,由税务部门结合企业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其他材料,最终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对已确认过且现在仍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再次确认。

(四)以上工作程序和办法,在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另行通知。

2020年由州发展改革委及州税务局联发的“楚发改地区〔2020337号”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州发展改革委 李振芸 0878-3369156

州税务局 徐 香 0878-3022677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