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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发改财金〔2021〕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州考评办审核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年终将严格对照本办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开展考核,考核结果报州考评办,并根据全州综合考评要求对结果予以应用。

州信用中心电话:3369013 3369127

 

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1〕2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应坚持目标导向,注重考核实绩;坚持问题导向,力戒形式主义,最大限度减少基层重复性报送材料;坚持结果导向,提高考评质量,不断提高考评精准度。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各有关州级部门。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2021年度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标逐项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

另设加扣分项如下:

一、存在以下情况的,可酌情获得加分

1.积极推动“信易+”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工作并有实质成效。

2.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有重要创新举措。

3.考核期内,社会信用工作有突出工作表现,受到国家、省或上级部门通报表扬。

4.信用数据质量季度通报中位列全州前3位的。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进行扣分

1.对落实国家、省、州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

2.信用数据质量季度通报中位列全州后3位的。

第六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以自查自评、日常掌握情况、统计数据等方式相结合进行考评。

一、自查自评。由各考核对象梳理2021年度信用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书面工作总结、自评得分表及必要的佐证材料(含电子文档)于2022年1月5日前报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cxwyj@126.com),逾期未报的,不得分。

二、日常掌握情况。根据考评细则,对考核对象日常报送材料、信息和数据等情况进行统计。

三、统计数据。根据考评细则,以楚雄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计的信用信息类别数量、“双公示”数据量、红黑名单信息及信用信息数据数量、质量(及时率、准确率)等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评。

第七条 考核以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为考核重点,主要考核工作制度及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联合奖惩落实情况和国家、省、州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安排部署落实情况等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1、附件2。

第八条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逐月统计各县市及州级有关部门向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的相关数据,按年度对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85分至100分为优秀,70分至84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工作结束后,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州考评办,根据全州综合考评方案要求对考评结果予以应用(含通报、公示等)。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2021年度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标考评细则(州级有关部门)

2.2021年度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标考评细则(县、市人民政府)

3. 2021年考核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