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楚发改资环〔2021〕134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同时废止《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规〔2017〕2135号)。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1〕4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你们。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按《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本地区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工作,超前谋划好项目储备,强化项目日常监管,落实好监管责任,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监督检查力度。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