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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定价目录》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新修订的《云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将于8月15日正式施行。现就定价目录修订背景及意义、修订原则和具体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一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对价格机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因此,修订《定价目录》将政府定价严格限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范围内,对已形成充分竞争或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是价格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市场竞争,规范市场秩序,更加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重要体现。

二是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需要。云南省现行定价目录是2018年底在2015年版定价目录的基础上修订公布的。该目录施行两年多来,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要素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34号)提出了“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的阶段性目标任务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价格改革不断深入,市场某些领域充分竞争的环境不断形成,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定价目录》中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部分定价职能进行了调整,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省新旧动能加快转换,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行政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根据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及时修订《定价目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定价主体和定价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价的需要。新版《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全省政府定价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清单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央定价目录主要规定国家层面管理的定价事项,地方定价目录主要规定省和授权市县管理的定价事项。《定价目录》是规范云南省有关部门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清单之内是法定定价权力,有定价权的部门必须依法作为,不允许乱作为;没有列入目录范围的,则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此次修订《定价目录》,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规范政府定价权力,明确责任和事权边界,增强了政府定价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的监督,提高新时代依法治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对近年来价格改革中已经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或已明确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从《定价目录》中删除。

(二)推进改革深化。坚持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严格政府定价范围,进一步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最大限度地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同时,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将部分定价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级。

(三)明确定价职责。结合2018年机构改革中部分职能调整和有关配套改革推进情况,调整明确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和定价范围。

(四)定价目录清单化。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权力清单化的要求,将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内容细化,提高定价部门定价权的清淅度和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版《定价目录》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供热、交通运输、教育、环保、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和物业服务、文化旅游、重要专业服务共13类。与现行《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相比较,新版《定价目录》定价类别维持原来的13类,具体定价项目从30个调整压缩为25个,定价项目同口径统计缩减近16.67%。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最大限度限于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部分项目退出定价目录管理。包括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和机动车环保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第二类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以及部分项目项下的定价内容,包括律师服务(部分)收费标准、再生水价格和已放开的“有线电视”的定价内容“入网、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标准”。

(二)修改部分项目名称。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思路,将“电力”项目修改为“输配电”,“天然气”项目修改为“油气管道运输”。将“供排水”项修改为“供水”项。

(三)归并部分项目,项目分类更明晰。 一是将“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归入“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类; 二是将“污水处理”项归入“环保类”; 三是将“小水电代燃料电价”归入“输配电”中表述。

(四)下放部分项目管理权限。包括已授权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州(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和授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五)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定价职责。对医疗服务价格;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封面、插页单价和零售价格的定价部门,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进行了调整。如将“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部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部门”。

(六)规范部分定价内容和定价范围,明确定价职责。根据国家配套改革情况,与《中央定价目录》和有关文件相衔接,进一步规范定价内容表述,明确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落实定价职责,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权力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监督。如关于“输配电价”的管理专门在“说明”中作了详细表述。对“殡葬服务”的定价范围进一步明确为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四项。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将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标准纳入“公办中小学”项下的定价范围内。对“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性住房和物业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道路客运”和“水利工程供水”等项目的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和备注进行了修改完善。

(七)增强价格管理的灵活性。在“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中增加“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已纳入政府定价目录,需要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这对推进云南省价格机制改革进程,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和灵活性,实行政府定价动态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此次《云南省定价目录》的修订,充分反映了近年来价格改革取得的显著进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超过97%。

四、新版定价目录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做好新版定价目录配套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对不符合新版定价目录的定价批费文件,要统一进行清理、修改,并将清理、修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做好应急处置;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处理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云南省定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