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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不断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经营服务性收费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新修订的《云南省定价目录》,清理规范了楚雄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2019年公布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删除部分已明确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发生变化的收费项目进行更新,制定了《楚雄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目录清单》将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适时动态调整。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月3日

楚雄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方法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部分)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牲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小型车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1小时(含1小时)每车每次收费2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全天不超过25元/次辆;2、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汽车:30分钟内免费;小型车:首半小时2-4元、每增加30分钟加收1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算)超过30分钟按30分钟加收1元

楚市发改通

〔2018〕67号、

楚发改通

〔2015〕16号、 楚市发改批

〔2018〕233号、

楚市发改批

〔2018〕234号、楚市发改通〔2021〕40号

县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归于前期物业管理费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30分钟以内免费,2-4元/小时,停车1小时以上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全天不超过48元。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8元/户·月

楚发改价格〔2012〕17号 楚发改通

〔2012〕25号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补偿成本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4元/人·月

餐饮:45-100元/月 休闲娱乐业:25-30元/月

住宿业:0.50元/㎡·月 医疗机构:2元/床.月 批发零售、其他服务业:固定门店15-80元/月;临时摊点:1-2元/日(水果批发20元/吨、集贸市场0.3元/㎡·月)

粪便清运:110元/吨(11元/桶)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三、住房物业管理费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房屋月租金1.1元/平方米,物业管理费0.40元/平方米

楚发改通

〔2011〕4号

楚发改通

〔2013〕12号

楚发改通

〔2013〕37号

楚住建复

〔2017〕9号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省直部门制定规则,授权州市、县人民

政府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0.50-1.8元/平方米

注: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实行动态调整。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服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确定。

三、国家、省级、州级定价的收费项目未列入本级收费目录清单。